標題名稱新加坡食品局(SFA)發布Eu Yan Sang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回收糙米四神粉產品(Eu Yan Sang’s Brown Rice Si Shen powder),原因係產品遭黃麴毒素及重金屬砷污染,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的更新日期是2023/04/07, 燈號是綠燈.
新加坡食品局(SFA)於112年3月28日發布Eu Yan Sang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回收糙米四神粉產品(Eu Yan Sang’s Brown Rice Si Shen powder),原因係產品遭黃麴毒素及重金屬砷污染,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迄112年3月29日止) 回收產品資訊如下: Product name: Eu Yan Sang’s Brown Rice Si Shen powder Batch No: 120 Expiry date: 13 May 2024 Batch No: 121 Expiry date: 17 May 2024 Country of origin: Singapore 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故判定為綠燈。 該國原警訊連結如下: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sfa-media-release---recall-of-eu-yan-sang's-brown-rice-powder12d221e34efb4421b3350df9d23046f9.pdf;; 提醒民眾如赴新加坡旅遊,應避免購買及食用問題食品。 民眾以個人自用自國外攜回或郵寄回國產品,其金額及數量單項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惟輸入供販賣或雖為「個人」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者,仍須依食安法第30條辦理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辦。 旅客攜帶及自外國郵寄入境產品,另應依財政部關務署「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中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動植物產品另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檢疫規定者,請洽該局(https://www.baphiq.gov.tw/)查詢。;; 案內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業者應避免輸入。 若有輸入類似或疑似回收警訊產品或相關產品,應立即向外國原廠或出口廠商查證,並依自主管理原則,主動暫停已進口之疑似回收產品販售。 若獲原廠通知已進口之產品為需回收產品,應立即主動下架回收,通知消費者退換貨,並通知公司所在地衛生局與本署。 業者應於採購前要求原廠或輸出者提具檢驗報告或自主管理評估進行相關衛生項目檢驗。
新加坡食品局(SFA)於112年3月28日發布Eu Yan Sang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回收糙米四神粉產品(Eu Yan Sang’s Brown Rice Si Shen powder),原因係產品遭黃麴毒素及重金屬砷污染,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迄112年3月29日止) 回收產品資訊如下: Product name: Eu Yan Sang’s Brown Rice Si Shen powder Batch No: 120 Expiry date: 13 May 2024 Batch No: 121 Expiry date: 17 May 2024 Country of origin: Singapore 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故判定為綠燈。 該國原警訊連結如下: 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sfa-media-release---recall-of-eu-yan-sang's-brown-rice-powder12d221e34efb4421b3350df9d23046f9.pdf;; 提醒民眾如赴新加坡旅遊,應避免購買及食用問題食品。 民眾以個人自用自國外攜回或郵寄回國產品,其金額及數量單項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惟輸入供販賣或雖為「個人」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者,仍須依食安法第30條辦理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辦。 旅客攜帶及自外國郵寄入境產品,另應依財政部關務署「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中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動植物產品另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檢疫規定者,請洽該局(https://www.baphiq.gov.tw/)查詢。;; 案內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業者應避免輸入。 若有輸入類似或疑似回收警訊產品或相關產品,應立即向外國原廠或出口廠商查證,並依自主管理原則,主動暫停已進口之疑似回收產品販售。 若獲原廠通知已進口之產品為需回收產品,應立即主動下架回收,通知消費者退換貨,並通知公司所在地衛生局與本署。 業者應於採購前要求原廠或輸出者提具檢驗報告或自主管理評估進行相關衛生項目檢驗。
附檔
(空)
更新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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