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
- 消費紅綠燈-國際食品資料集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標題名稱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的更新日期是2019/08/27, 燈號是綠燈.
燈號 | 綠燈 |
標題名稱 | 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 |
內容 | 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於108年8月21日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 回收產品資訊如下(依據日本無印良品公司發布訊息) [回収対象商品] 商品名: コアラパン 内容量: 110 g 対象賞味期限/ロット番号: 2019年9月12日/N4 対象商品販売期間: 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19日 税込価格: 150円 JANコード: 4550002845322 3.經查回收產品未有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本案經評估列屬綠燈。 4.該國原警訊連結如下: https://ryohin-keikaku.jp/news/2019_0821.htmlhttps://www.recall.caa.go.jp/result/detail.php?rcl=00000024460&screenkbn=03;; 1.民眾如赴日本應避免購買及食用問題食品。 2.民眾以個人自用自國外攜回或郵寄回國產品,其金額及數量單項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惟輸入供販賣或雖為「個人」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者,仍須依食安法第30條辦理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辦。 3.旅客攜帶及自外國郵寄入境產品,另應依財政部關務署「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中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動植物產品另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檢疫規定者,請洽該局(https://www.baphiq.gov.tw/)查詢。;; 1.案內回收產品未有申請輸入查驗紀錄,業者應避免輸入。 2.若有輸入或使用類似或疑似回收警訊產品或相關產品,應立即向外國原廠或出口廠商或國內供應商查證,並依自主管理原則,主動暫停已進口之疑似回收產品販售。3.若獲原廠或供應商通知已進口之產品為需回收產品,應立即主動下架回收,通知消費者退換貨,並通知公司所在地衛生局與本署。 4.業者應於採購前要求原廠或輸出者提具檢驗報告或自主管理評估進行相關衛生項目檢驗。 |
附檔 | (空) |
更新日期 | 2019/08/27 |
燈號綠燈 |
標題名稱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 |
內容日本無印良品(MUJI)公司於108年8月21日發布回收無尾熊麵包(コアラパン)產品,因產品疑似發霉,經查回收產品未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 回收產品資訊如下(依據日本無印良品公司發布訊息) [回収対象商品] 商品名: コアラパン 内容量: 110 g 対象賞味期限/ロット番号: 2019年9月12日/N4 対象商品販売期間: 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19日 税込価格: 150円 JANコード: 4550002845322 3.經查回收產品未有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本案經評估列屬綠燈。 4.該國原警訊連結如下: https://ryohin-keikaku.jp/news/2019_0821.htmlhttps://www.recall.caa.go.jp/result/detail.php?rcl=00000024460&screenkbn=03;; 1.民眾如赴日本應避免購買及食用問題食品。 2.民眾以個人自用自國外攜回或郵寄回國產品,其金額及數量單項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得免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惟輸入供販賣或雖為「個人」自用但超過免驗限量者,仍須依食安法第30條辦理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者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辦。 3.旅客攜帶及自外國郵寄入境產品,另應依財政部關務署「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中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動植物產品另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檢疫規定者,請洽該局(https://www.baphiq.gov.tw/)查詢。;; 1.案內回收產品未有申請輸入查驗紀錄,業者應避免輸入。 2.若有輸入或使用類似或疑似回收警訊產品或相關產品,應立即向外國原廠或出口廠商或國內供應商查證,並依自主管理原則,主動暫停已進口之疑似回收產品販售。3.若獲原廠或供應商通知已進口之產品為需回收產品,應立即主動下架回收,通知消費者退換貨,並通知公司所在地衛生局與本署。 4.業者應於採購前要求原廠或輸出者提具檢驗報告或自主管理評估進行相關衛生項目檢驗。 |
附檔(空) |
更新日期2019/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