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歐盟EC警訊發布,Special Nadra之化粧品「High Class Red Henna Powder」及「Henna Powder, Special For Golden Brown Hair & Hands」2項化粧品,因產品遭受微生物汙染,而回收乙事。的燈號是黃燈, 更新日期是2020/03/17.
◎ 歐盟EC警訊發布,Special Nadra之化粧品「High Class Red Henna Powder」及「Henna Powder, Special For Golden Brown Hair & Hands」2項化粧品(批號:未明示),因產品遭受微生物(mesophilic aerobic bacteria )汙染,故進行回收。 High Class Red Henna Powder檢驗值: 85000 cfu/g Henna Powder, Special For Golden Brown Hair & Hands檢驗值: 76000 cfu/g) ◎ 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使用安全,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公告訂定「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規範生菌數容許量如下:(1)嬰兒用、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必須在100 CFU/g或mL以下。(2)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或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等。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66251166轉5340。
◎ 歐盟EC警訊發布,Special Nadra之化粧品「High Class Red Henna Powder」及「Henna Powder, Special For Golden Brown Hair & Hands」2項化粧品(批號:未明示),因產品遭受微生物(mesophilic aerobic bacteria )汙染,故進行回收。 High Class Red Henna Powder檢驗值: 85000 cfu/g Henna Powder, Special For Golden Brown Hair & Hands檢驗值: 76000 cfu/g) ◎ 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使用安全,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公告訂定「化粧品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表」,規範生菌數容許量如下:(1)嬰兒用、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必須在100 CFU/g或mL以下。(2)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或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等。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66251166轉5340。
處置建議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呼籲消費者勿自國外、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
附檔
(空)
更新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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