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歐盟EC發布消費警訊,Royal之化粧品「Burgundy Henna」,因產品含有Barium peroxide及過量p-aminophenol,而回收乙事。的燈號是黃燈, 更新日期是2022/07/07.
燈號 | 黃燈 |
標題名稱 | 歐盟EC發布消費警訊,Royal之化粧品「Burgundy Henna」,因產品含有Barium peroxide及過量p-aminophenol,而回收乙事。 |
事件過程 | ◎ 歐盟EC發布消費警訊,Royal之化粧品「Burgundy Henna」(批號:019),因產品含有Barium peroxide(barium檢驗值:13.6%)及過量p-aminophenol(檢驗值:2.9%),而回收乙事。 ◎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59號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p-aminophenol限用於染髮劑,使用限量氧化性為0.9%。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488號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Barium salts為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硫酸鋇及色素之不溶性鋇鹽(salts)、麗基(lakes)和顏料(pigments)除外。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違反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25215027。 |
處置建議 |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呼籲消費者勿自國外、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 |
附檔 | (空) |
更新日期 | 2022/07/07 |
燈號黃燈 |
標題名稱歐盟EC發布消費警訊,Royal之化粧品「Burgundy Henna」,因產品含有Barium peroxide及過量p-aminophenol,而回收乙事。 |
事件過程◎ 歐盟EC發布消費警訊,Royal之化粧品「Burgundy Henna」(批號:019),因產品含有Barium peroxide(barium檢驗值:13.6%)及過量p-aminophenol(檢驗值:2.9%),而回收乙事。 ◎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59號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p-aminophenol限用於染髮劑,使用限量氧化性為0.9%。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01601488號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Barium salts為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硫酸鋇及色素之不溶性鋇鹽(salts)、麗基(lakes)和顏料(pigments)除外。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害者,不在此限。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免致敏、刺激、褪色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情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用。違反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25215027。 |
處置建議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呼籲消費者勿自國外、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 |
附檔(空) |
更新日期2022/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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