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日本PMDA發布消費警訊,花王株式会社之化粧品「ビオレUVアクアリッチウォータリーエッセンスq」,因產品標示有誤,而自主回收乙事。的燈號是黃燈, 更新日期是2022/03/11.
燈號 | 黃燈 |
標題名稱 | 日本PMDA發布消費警訊,花王株式会社之化粧品「ビオレUVアクアリッチウォータリーエッセンスq」,因產品標示有誤,而自主回收乙事。 |
事件過程 | ◎ 日本PMDA發布消費警訊,花王株式会社之化粧品「ビオレUVアクアリッチウォータリーエッセンスq」(批號: B0000491,出貨日期: 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6日),因產品標示有誤,而自主回收乙事。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25215027。 |
處置建議 |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呼籲消費者勿自國外、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 |
附檔 | (空) |
更新日期 | 2022/03/11 |
燈號黃燈 |
標題名稱日本PMDA發布消費警訊,花王株式会社之化粧品「ビオレUVアクアリッチウォータリーエッセンスq」,因產品標示有誤,而自主回收乙事。 |
事件過程◎ 日本PMDA發布消費警訊,花王株式会社之化粧品「ビオレUVアクアリッチウォータリーエッセンスq」(批號: B0000491,出貨日期: 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6日),因產品標示有誤,而自主回收乙事。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用途。三、用法及保存方法。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違反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依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福利部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s://faq.fda.gov.tw/Message.aspx及為民服務諮詢專線02-2787-8080或02-2787-8200,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s://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25215027。 |
處置建議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呼籲消費者勿自國外、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 |
附檔(空) |
更新日期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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