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次預告資源循環燃料相關空污法規修正草案,強化管制達成減污減碳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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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環境部再次預告資源循環燃料相關空污法規修正草案,強化管制達成減污減碳共利的新聞發布單位是環境部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新聞發布日期是2024-06-21 09:30:00, 新聞編號是20240620164011, 刪除註記是0.
新聞編號 | 20240620164011 |
新聞標題 | 環境部再次預告資源循環燃料相關空污法規修正草案,強化管制達成減污減碳共利 |
新聞內容 | 為接軌國際固體再生燃料(SRF)分級制度策略,並回應各界對於強化資源循環燃料管理制度之期盼,環境部於113年6月20日再次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3項修正草案,強化源頭燃料分級管理、明列各類燃料使用對象及高規格要求應裝設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以加強管制使用資源循環燃料衍生的空氣污染排放。 環境部表示,各界十分關注配合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推動事業廢棄物燃料化後,可能衍生的空氣污染問題,繼112年7月預告相關修正草案後,該部歷經近1年檢討及意見研析,規劃再提升資源循環燃料使用者之空氣污染防制規範,期待透過源頭分級管理、製程操作防制、管末排放管制等3面向精進,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源頭成分標準再分級:以資源再利用之角度,將名詞定義整合為「資源循環燃料」並採分類管理,增訂SRF分級標準。 2、製程設備規範再提升:嚴格明定各類資源循環燃料之設施形式,並參照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應裝設之戴奧辛、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污染防制設備。 3、訂定最嚴格排放標準:整合使用資源循環燃料者採最嚴格重金屬與戴奧辛排放標準。 環境部指出,為完善資源循環燃料整體管理,邁向淨零排放路徑,後續亦將持續強化資源循環燃料使用者之監、檢測配套規定,並評估全面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管理,採取多重管制以確保轉廢為能時兼顧污染源有效管理,保障民眾健康。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 |
新聞發布單位 | 環境部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
新聞發布日期 | 2024-06-21 09:30:00 |
相關報導連結 | (空) |
新聞附件網址 | https://enews.moenv.gov.tw/File/36856D786D32DB19 |
刪除註記 | 0 |
新聞編號20240620164011 |
新聞標題環境部再次預告資源循環燃料相關空污法規修正草案,強化管制達成減污減碳共利 |
新聞內容為接軌國際固體再生燃料(SRF)分級制度策略,並回應各界對於強化資源循環燃料管理制度之期盼,環境部於113年6月20日再次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3項修正草案,強化源頭燃料分級管理、明列各類燃料使用對象及高規格要求應裝設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以加強管制使用資源循環燃料衍生的空氣污染排放。 環境部表示,各界十分關注配合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推動事業廢棄物燃料化後,可能衍生的空氣污染問題,繼112年7月預告相關修正草案後,該部歷經近1年檢討及意見研析,規劃再提升資源循環燃料使用者之空氣污染防制規範,期待透過源頭分級管理、製程操作防制、管末排放管制等3面向精進,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源頭成分標準再分級:以資源再利用之角度,將名詞定義整合為「資源循環燃料」並採分類管理,增訂SRF分級標準。 2、製程設備規範再提升:嚴格明定各類資源循環燃料之設施形式,並參照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應裝設之戴奧辛、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污染防制設備。 3、訂定最嚴格排放標準:整合使用資源循環燃料者採最嚴格重金屬與戴奧辛排放標準。 環境部指出,為完善資源循環燃料整體管理,邁向淨零排放路徑,後續亦將持續強化資源循環燃料使用者之監、檢測配套規定,並評估全面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管理,採取多重管制以確保轉廢為能時兼顧污染源有效管理,保障民眾健康。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境部作為修法參考。 |
新聞發布單位環境部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
新聞發布日期2024-06-21 09: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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