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商業銀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華南商業銀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24-01-31,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40201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華南商業銀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24-01-31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40201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447722號受處分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74230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事實:貴行執行各款項代收付作業之資訊系統,於112年6月1日變更為新建之「台外幣代收付系統」。於112年6月6日凌晨1點39分執行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時,因該系統轉檔時發生金額欄位移位,造成入帳金額多2個零,共計35,952筆異常入帳,誤匯入金額20.25億元(正確撥付金額應為2,025.89萬元)。雖貴行於當日凌晨4點28分執行帳務更正作業,惟因部分客戶帳戶已轉出資金或代扣繳公用事業費用,導致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更正,最終受影響客戶計142戶、未得及時收回金額918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資訊業務規範、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及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等。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者,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二、經核貴行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事項:(一)資訊系統轉換作業未完善建立客戶權益保護措施:貴行「台外幣代收付系統」係執行各項入扣帳款交易服務,其重要性應屬「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規定之第一類電腦系統範疇。惟查貴行資訊系統轉換之緊急應變計畫及教育訓練並未規範納入客服部門,以致系統異常事件發生時,貴行客服部門接獲客戶投訴未得即時回應,且於事發後逾13小時始發送簡訊通知客戶,亦不利客戶掌握自身權益受影響情形。(二)未確實執行資訊系統轉換作業相關規範:1、系統轉換前未落實測試作業:貴行於案關系統轉換前之準備工作,發現誤用財金公司之其他來源檔格式後,並未依內規進行平行測試或整體性演練,即逕行上線。2、轉換後未監控系統上線情形:系統上線後首次執行統一發票獎金入帳批次作業,貴行未依內規配置適當人員持續監控系統上線作業及確保資料正確,而係貴行客服部門接獲客戶來電始發現異常並聯繫資訊單位人員到行處理。(三)未確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程序:銀行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報。本案資訊系統異常事件發生時間為112年6月6日凌晨1點間,共計35,952筆異常入帳。貴行於案發次日依本會銀行局電話通知,始於112年6月7日晚上9點間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未針對系統異常事件之影響程度落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程序。(四)查核報告未能完整提供事件過程:稽核單位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第三道防線,應詳實說明事件過程及檢討問題根因,才能發揮改善之功能。本案貴行所報重大偶發事件查核報告,未完整提供事件過程相關重要資訊,影響貴行查核報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運作。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OO先生)副本: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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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華南商業銀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24-01-31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40201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447722號受處分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74230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處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異常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事實:貴行執行各款項代收付作業之資訊系統,於112年6月1日變更為新建之「台外幣代收付系統」。於112年6月6日凌晨1點39分執行財金公司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入帳作業時,因該系統轉檔時發生金額欄位移位,造成入帳金額多2個零,共計35,952筆異常入帳,誤匯入金額20.25億元(正確撥付金額應為2,025.89萬元)。雖貴行於當日凌晨4點28分執行帳務更正作業,惟因部分客戶帳戶已轉出資金或代扣繳公用事業費用,導致帳戶餘額不足無法更正,最終受影響客戶計142戶、未得及時收回金額918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資訊業務規範、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及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等。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者,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二、經核貴行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事項:(一)資訊系統轉換作業未完善建立客戶權益保護措施:貴行「台外幣代收付系統」係執行各項入扣帳款交易服務,其重要性應屬「金融機構資通安全防護基準」規定之第一類電腦系統範疇。惟查貴行資訊系統轉換之緊急應變計畫及教育訓練並未規範納入客服部門,以致系統異常事件發生時,貴行客服部門接獲客戶投訴未得即時回應,且於事發後逾13小時始發送簡訊通知客戶,亦不利客戶掌握自身權益受影響情形。(二)未確實執行資訊系統轉換作業相關規範:1、系統轉換前未落實測試作業:貴行於案關系統轉換前之準備工作,發現誤用財金公司之其他來源檔格式後,並未依內規進行平行測試或整體性演練,即逕行上線。2、轉換後未監控系統上線情形:系統上線後首次執行統一發票獎金入帳批次作業,貴行未依內規配置適當人員持續監控系統上線作業及確保資料正確,而係貴行客服部門接獲客戶來電始發現異常並聯繫資訊單位人員到行處理。(三)未確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程序:銀行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報。本案資訊系統異常事件發生時間為112年6月6日凌晨1點間,共計35,952筆異常入帳。貴行於案發次日依本會銀行局電話通知,始於112年6月7日晚上9點間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未針對系統異常事件之影響程度落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程序。(四)查核報告未能完整提供事件過程:稽核單位作為內部控制制度的第三道防線,應詳實說明事件過程及檢討問題根因,才能發揮改善之功能。本案貴行所報重大偶發事件查核報告,未完整提供事件過程相關重要資訊,影響貴行查核報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運作。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OO先生)副本: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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