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23-12-2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12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23-12-2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12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403242號受處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423191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郭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事實:一、貴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OO(下稱林員) 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挪用或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二、嗣貴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OO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理由及法令依據:一、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1、未完善建立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貴行目前對於理專、關係人與經管客戶行內帳戶金流活動之監控機制(包括「客戶短期大額轉出檢核表」、「理專與經管客戶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客戶金錢往來管控表」、「理專之不同經管客戶資金轉入相同帳號管控」等報表)僅針對臺幣帳戶,未包含外幣帳戶交易,永和分行林員即係利用外幣帳戶進行舞弊情事,足見貴行未完善建立相關監控機制。2、未完善建立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貴行對於理專與客戶於短期間有相同IP及載具登入網銀已有產出相關報表,於進行「理專不當行為清查」專案查核時,同時就「理專當日登入IP與客戶(不限經管客戶)相同IP達2次者」報表進行查核。惟貴行對於查核發現有觸及前揭指標情形時,並無持續追蹤監控機制,以致貴行於108年至109年間對永和分行專案查核發現林員母親與2名林員之客戶於108年8月至11月間有網銀登入相同IP,僅與林員母親及客戶對帳,並辦理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未進一步了解渠等IP相同之原因或持續追蹤監控,致未能及時發現本案舞弊情事。(二)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貴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代客保管、變更、取得客戶密碼、代客執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貴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永和分行及新生分行舞弊情事。(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OO先生)副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OO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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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23-12-2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12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403242號受處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423191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郭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永和分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及新生分行行員挪用客戶資金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事實:一、貴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OO(下稱林員) 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挪用或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二、嗣貴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OO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理由及法令依據:一、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1、未完善建立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貴行目前對於理專、關係人與經管客戶行內帳戶金流活動之監控機制(包括「客戶短期大額轉出檢核表」、「理專與經管客戶或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客戶金錢往來管控表」、「理專之不同經管客戶資金轉入相同帳號管控」等報表)僅針對臺幣帳戶,未包含外幣帳戶交易,永和分行林員即係利用外幣帳戶進行舞弊情事,足見貴行未完善建立相關監控機制。2、未完善建立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貴行對於理專與客戶於短期間有相同IP及載具登入網銀已有產出相關報表,於進行「理專不當行為清查」專案查核時,同時就「理專當日登入IP與客戶(不限經管客戶)相同IP達2次者」報表進行查核。惟貴行對於查核發現有觸及前揭指標情形時,並無持續追蹤監控機制,以致貴行於108年至109年間對永和分行專案查核發現林員母親與2名林員之客戶於108年8月至11月間有網銀登入相同IP,僅與林員母親及客戶對帳,並辦理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未進一步了解渠等IP相同之原因或持續追蹤監控,致未能及時發現本案舞弊情事。(二)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貴行雖於「嚴禁行員與客戶間之相關行為規範」規定,嚴禁行員代客保管、變更、取得客戶密碼、代客執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等行為,惟貴行未落實督導案關人員遵循該準則規範,致發生永和分行及新生分行舞弊情事。(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OO先生)副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OO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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