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23-06-0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06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23-06-0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06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395412號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77208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罰鍰。事實:貴行成功分行前行員朱員、東民生分行行員吳員及蘆洲分行行員蕭員於110年7月至112年5月期間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案件,案關帳戶調高限額後有短期內遭設定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之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匯兌作業管理。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二、經核貴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一)對於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未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1、未完善建立行員確實辦理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貴行對於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要求行員須執行相關作業以確認交易之合理性及真實性,惟貴行對於行員是否確實辦理上開作業之真實性及調高額度判斷之合理性,未能完善建立控管確認機制,不利貴行辦理案關作業之內部覆核及稽核作業。2、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貴行內部規範並未明確規定覆核主管須確認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且貴行規定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經行員審核後,可由行員決定後續係由現場主管覆核或由行員將相關申請資料傳送遠端集中授權主管覆核,致使行員得以規避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之情事。(二)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貴行對於行員經手調高客戶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帳戶,短期內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達一定數量或比例較高者,未能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以有效掌握此類員工辦理業務異常情事,並即時關懷詢問,達到事前防杜及事中、事後適當處理之效能。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OO先生)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8Z |
category.service | 822 |
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23-06-0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306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201395412號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77208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OO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罰鍰。事實:貴行成功分行前行員朱員、東民生分行行員吳員及蘆洲分行行員蕭員於110年7月至112年5月期間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案件,案關帳戶調高限額後有短期內遭設定為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之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匯兌作業管理。另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銀行未依第45條之1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確實執行,處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二、經核貴行辦理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作業,有下列缺失事項:(一)對於確認客戶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未完善建立相關控管機制:1、未完善建立行員確實辦理調高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貴行對於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要求行員須執行相關作業以確認交易之合理性及真實性,惟貴行對於行員是否確實辦理上開作業之真實性及調高額度判斷之合理性,未能完善建立控管確認機制,不利貴行辦理案關作業之內部覆核及稽核作業。2、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貴行內部規範並未明確規定覆核主管須確認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且貴行規定客戶臨櫃申請調高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經行員審核後,可由行員決定後續係由現場主管覆核或由行員將相關申請資料傳送遠端集中授權主管覆核,致使行員得以規避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之情事。(二)未完善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貴行對於行員經手調高客戶網路銀行轉帳及ATM提領日限額之帳戶,短期內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達一定數量或比例較高者,未能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以有效掌握此類員工辦理業務異常情事,並即時關懷詢問,達到事前防杜及事中、事後適當處理之效能。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0萬元罰鍰。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OO先生)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OO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OO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8Z |
category.service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