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的刊登日期是2022-03-11,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3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2-03-11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3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074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許○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一)新光金控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 1、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吳君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會議,新光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均先後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且吳君有於會議中提出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與新光金控所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誠信經營政策守則、道德行為準則等目的不符,損及公司治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2、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新光金控明知吳君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新光金控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如研修內部規定、明確宣達相關政策、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等,以避免重複發生類似情事,並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二)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1、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2、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分人許○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爰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70 |
category.service | 8Z0 |
標題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
刊登日期2022-03-11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0311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07442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許○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且受處分人許○對新光金控之經營管理不當,有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應以糾正,並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之董事職務3個月,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生效。 事實及理由: 一、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新光金控及子公司,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一)新光金控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 1、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吳君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會議,新光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均先後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且吳君有於會議中提出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與新光金控所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誠信經營政策守則、道德行為準則等目的不符,損及公司治理,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2、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新光金控明知吳君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新光金控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如研修內部規定、明確宣達相關政策、加強人員教育訓練等,以避免重複發生類似情事,並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二)受處分人許○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1、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2、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分人許○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爰停止受處分人許○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70 |
category.service8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