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條項第6款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的刊登日期是2021-07-2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723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條項第6款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723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901501692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條項第6款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事實:貴行中和分行周員自97年7月至109年9月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9戶,所涉金額3.47億元。此外,貴行西門分行楊員有誘導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證明辦理貸款、違反內規逕將客戶保單質借申請書件郵寄保險公司、與客戶有不明資金往來、勸誘客戶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北大分行吳員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於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使客戶於3年內申購大量保單,且均於繳款2年後減額繳清,均涉有不當業務行為。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經核貴行就理專人員管理、保險代理業務及分行營運管理等事項,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就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建置有效健全之關聯戶監控機制:周員自97年起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並長期利用友人之他行帳戶及其妹開立於貴行之帳戶作為調撥資金之用,金額達3.47億元,且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發布實施後,仍持續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且貴行均未能察覺情事。 2、未完善建立與客戶確認資產之作業程序及覆核機制:中和分行有漏未將客戶申請對帳單資料建檔、西門分行有未能發現對帳單建檔失敗,致有客戶未曾收受對帳單,且貴行亦未能自行察覺情事。 3、未完善建立徵信、授信管理制度:西門分行受理客戶申辦VIP貸款徵提相關書件,未能有效確認該等書件之真實性,致有受理客戶以不實財力證明辦理貸款情事。 4、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且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影響情事。 5、未對理專異常資金交易監控,建立有效之查核機制:貴行於108年4月、108年8月及109年3月,透過監控報表,曾發現周員有異常資金進出相關警示訊息,惟僅由分行主管進行訪談並請周員提供綜合信用報告後,即予結案,未就警示現象續為追蹤。 6、理專獎金發放制度未妥適設計,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 (1)貴行「理財專員獎金發放準則」所定一般獎金發放方式,主要以業績達成情形作為獎金領取之計算標準,且KPI指標得分僅須60分以上即可取得80%獎金,亦易使業務人員忽略非財務指標之評核。 (2)貴行按月進行非財務指標之評核作業時,係由10至20名人員辦理各項資料彙整、確認,並於全行各單位提供評核資料之截止日當日,彙整全行約700名理專之評核資料,並完成檢視資料正確性。查該等評核資料內容,除資料提供單位已計得之既定比率外,尚需相關人員逐案檢視包括全行之客訴資料、稽核報告及金融檢查報告等資料,該等內部作業期程之訂定,貴行是否能落實評核亦有疑義。 (3)依貴行所報106年至109年,相關非財務指標及加扣分合計資料,有93%理專於未加計財務指標分數前,已取得85分以上之KPI分數(滿分95分),即至少已取得95%之獎金之實際情形,顯見貴行理專獎金發放制度之訂定未臻妥適,致理專領取獎金之數額,實質上係由業績達成情形決定,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辦理認識客戶(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 (1)中和分行:周員利用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時,以代客戶填寫匯款申請書,辦理匯出匯款;或於櫃檯行員辦理臨櫃客戶業務時,夾帶其所預留蓋妥其他客戶印鑑章之匯出匯款申請書辦理其他客戶交易,將其他客戶款項匯出,分行作業長期未能落實辦理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致無法發現舞弊情事。 (2)西門分行:楊員以客戶名義臨櫃現金存入保險公司帳戶之交易,櫃檯行員未依規落實執行臨櫃確認機制,致客戶雖未臨櫃,理專仍為客戶完成現金存入交易。 2、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西門分行有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並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情事。 3、未落實執行防止員工保管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相關規定:中和分行周員所轄客戶表示,有將已用印或簽名之空白匯出匯款表單提供周員情事。 4、未落實執行貴行理專計績辦法所定非財務性指標之考核機制,相關計績分數之評定流於形式。如:查有稽核缺失,惟未依所定規範於非財務指標扣分;接獲客訴案件,惟客訴及滿意度未有扣分;依所定規範加扣分不得高於0分時,加扣分仍有高於0分情事。 5、未有效督導員工遵循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貴行於員工行為準則揭櫫誠信為其核心價值,並明文嚴禁員工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金錢往來,惟中和分行周員有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西門分行楊員有唆使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辦理貸款,透過ATM將款項存入客戶帳戶、私下將客戶保單質借文件逕寄保險公司等行為,該等行為雖非透過系統管控可偵得,惟均攸關銀行遵法文化,顯見貴行未能有效落實對於員工行為之管理。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規定及有礙健全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一)本案缺失主要涉及貴行長期精簡分行櫃檯人力、偏重業務達成績效、對櫃員之考核著重轉介銷售等制度文化,該等制度係由通路營運事業處主導負責,查林員自95年8月起至107年6月間擔任通路營運事業處處長,長期督導分行營運作業、負責理專獎酬制度之擬具,兩者間具高度相關,且林員現任職務,對於通路營運事業處之各項制度與作業之審理及銀行銷售文化仍具重大影響力。 (二)經審酌林員對貴行通路管理制度及商品銷售文化之影響程度,對貴行業務之確實改善恐生窒礙,考量貴行已對林員究責俾其自省,且林員現職為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雖有督導通路營運事務處業務之權限,尚非該總處之最高決策主管。綜合衡酌上開因素,命令貴行停止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三、本案貴行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致發生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案件,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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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條項第6款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
刊登日期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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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901501692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周○○(下稱周員)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及西門分行前理專楊○○(下稱楊員)、北大分行理專吳○○(下稱吳員)不當業務行為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同條項第6款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下稱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及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事實:貴行中和分行周員自97年7月至109年9月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9戶,所涉金額3.47億元。此外,貴行西門分行楊員有誘導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證明辦理貸款、違反內規逕將客戶保單質借申請書件郵寄保險公司、與客戶有不明資金往來、勸誘客戶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北大分行吳員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於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使客戶於3年內申購大量保單,且均於繳款2年後減額繳清,均涉有不當業務行為。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經核貴行就理專人員管理、保險代理業務及分行營運管理等事項,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就避免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建置有效健全之關聯戶監控機制:周員自97年起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並長期利用友人之他行帳戶及其妹開立於貴行之帳戶作為調撥資金之用,金額達3.47億元,且自108年6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發布實施後,仍持續有與客戶異常資金往來或挪用客戶款項,且貴行均未能察覺情事。 2、未完善建立與客戶確認資產之作業程序及覆核機制:中和分行有漏未將客戶申請對帳單資料建檔、西門分行有未能發現對帳單建檔失敗,致有客戶未曾收受對帳單,且貴行亦未能自行察覺情事。 3、未完善建立徵信、授信管理制度:西門分行受理客戶申辦VIP貸款徵提相關書件,未能有效確認該等書件之真實性,致有受理客戶以不實財力證明辦理貸款情事。 4、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後,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且未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影響情事。 5、未對理專異常資金交易監控,建立有效之查核機制:貴行於108年4月、108年8月及109年3月,透過監控報表,曾發現周員有異常資金進出相關警示訊息,惟僅由分行主管進行訪談並請周員提供綜合信用報告後,即予結案,未就警示現象續為追蹤。 6、理專獎金發放制度未妥適設計,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 (1)貴行「理財專員獎金發放準則」所定一般獎金發放方式,主要以業績達成情形作為獎金領取之計算標準,且KPI指標得分僅須60分以上即可取得80%獎金,亦易使業務人員忽略非財務指標之評核。 (2)貴行按月進行非財務指標之評核作業時,係由10至20名人員辦理各項資料彙整、確認,並於全行各單位提供評核資料之截止日當日,彙整全行約700名理專之評核資料,並完成檢視資料正確性。查該等評核資料內容,除資料提供單位已計得之既定比率外,尚需相關人員逐案檢視包括全行之客訴資料、稽核報告及金融檢查報告等資料,該等內部作業期程之訂定,貴行是否能落實評核亦有疑義。 (3)依貴行所報106年至109年,相關非財務指標及加扣分合計資料,有93%理專於未加計財務指標分數前,已取得85分以上之KPI分數(滿分95分),即至少已取得95%之獎金之實際情形,顯見貴行理專獎金發放制度之訂定未臻妥適,致理專領取獎金之數額,實質上係由業績達成情形決定,易使業務人員有不當銷售行為。 (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落實辦理認識客戶(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 (1)中和分行:周員利用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時,以代客戶填寫匯款申請書,辦理匯出匯款;或於櫃檯行員辦理臨櫃客戶業務時,夾帶其所預留蓋妥其他客戶印鑑章之匯出匯款申請書辦理其他客戶交易,將其他客戶款項匯出,分行作業長期未能落實辦理KYC程序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致無法發現舞弊情事。 (2)西門分行:楊員以客戶名義臨櫃現金存入保險公司帳戶之交易,櫃檯行員未依規落實執行臨櫃確認機制,致客戶雖未臨櫃,理專仍為客戶完成現金存入交易。 2、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北大分行有辦理客戶保單減額繳清,短期內再推介客戶申購新保單;西門分行有誘導客戶以不實資料填寫風險屬性評量,並舉債購買投資型保單情事。 3、未落實執行防止員工保管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相關規定:中和分行周員所轄客戶表示,有將已用印或簽名之空白匯出匯款表單提供周員情事。 4、未落實執行貴行理專計績辦法所定非財務性指標之考核機制,相關計績分數之評定流於形式。如:查有稽核缺失,惟未依所定規範於非財務指標扣分;接獲客訴案件,惟客訴及滿意度未有扣分;依所定規範加扣分不得高於0分時,加扣分仍有高於0分情事。 5、未有效督導員工遵循員工行為準則相關規範:貴行於員工行為準則揭櫫誠信為其核心價值,並明文嚴禁員工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金錢往來,惟中和分行周員有挪用客戶款項、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西門分行楊員有唆使客戶製作不實薪資辦理貸款,透過ATM將款項存入客戶帳戶、私下將客戶保單質借文件逕寄保險公司等行為,該等行為雖非透過系統管控可偵得,惟均攸關銀行遵法文化,顯見貴行未能有效落實對於員工行為之管理。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規定及有礙健全之虞,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二、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命令貴行停止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一)本案缺失主要涉及貴行長期精簡分行櫃檯人力、偏重業務達成績效、對櫃員之考核著重轉介銷售等制度文化,該等制度係由通路營運事業處主導負責,查林員自95年8月起至107年6月間擔任通路營運事業處處長,長期督導分行營運作業、負責理專獎酬制度之擬具,兩者間具高度相關,且林員現任職務,對於通路營運事業處之各項制度與作業之審理及銀行銷售文化仍具重大影響力。 (二)經審酌林員對貴行通路管理制度及商品銷售文化之影響程度,對貴行業務之確實改善恐生窒礙,考量貴行已對林員究責俾其自省,且林員現職為個人金融事業總處副執行長,雖有督導通路營運事務處業務之權限,尚非該總處之最高決策主管。綜合衡酌上開因素,命令貴行停止林員執行職務3個月。 三、本案貴行未就保單異常減額繳清案件建立有效健全之交易確認及覆核機制、未落實執行評估客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作業程序,致發生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案件,同時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子法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西門分行、北大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保險代理業務3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後始得重新辦理。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保險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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