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2項糾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2項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20-05-1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51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2項糾正。 |
刊登日期 | 2020-05-1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51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一)對於客戶以投資型保單質借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要保文件上已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未進一步確認要保人是否充分認知相關風險事項;未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未建置相關監控機制,且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並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相關控管作業有欠妥適,情節重大,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第3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二)該分公司自行辦理伺服器管理作業,對伺服器之高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管理情形,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三)電子郵件對外傳輸之資料保護管控機制,有不利防範個資外洩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90 |
category.service | 823 |
標題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及予以2項糾正。 |
刊登日期2020-05-1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519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一、裁罰時間:109年5月19日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四、違反事實理由:(一)對於客戶以投資型保單質借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要保文件上已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未進一步確認要保人是否充分認知相關風險事項;未敘述保費來源為保單借款者,未建置相關監控機制,且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並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相關控管作業有欠妥適,情節重大,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第3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二)該分公司自行辦理伺服器管理作業,對伺服器之高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管理情形,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三)電子郵件對外傳輸之資料保護管控機制,有不利防範個資外洩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90 |
category.service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