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王道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9-10-2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102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王道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9-10-2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102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2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70745361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99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駱○○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徵審核貸及撥貸審查等作業,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妥善控管授信風險,核有缺失如下:一、徵審核貸作業:(一)未妥適評估潤寅集團實際營運週轉金需求,核貸金額與其淨值及營運規模之關連性未妥適評估,風險控管有待加強。(二)未確實對潤寅集團開立之銷貨發票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售金額進行勾稽,不利對銷售資料之審核,及妥適分析其合理性。(三)對潤寅集團長期帳列大額應收帳款及預付土地款,有未確實查證其合理性及真實性。(四)核貸應收帳款買方額度之承作條件,有下列欠妥情事:對應收帳款付款人為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未妥適分析並評估其合理性;對承作應收帳款案件,未落實要求徵提買方簽章之收貨單(或簽收單),不利評估是否出貨予買方。二、撥貸審查作業:(一)對潤寅集團辦理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加強於撥款前向買方照會,俾確認其所提供發票之交易真實性。(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撥款作業,對潤寅集團提供之出貨單、提單及銷售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之查證需強化。(三)對買方應收帳款到期未依約還款者,未加強瞭解原因並評估授信風險。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72 |
category.service | 8Z0 |
標題王道商業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9-10-2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102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736602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70745361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99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駱○○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徵審核貸及撥貸審查等作業,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妥善控管授信風險,核有缺失如下:一、徵審核貸作業:(一)未妥適評估潤寅集團實際營運週轉金需求,核貸金額與其淨值及營運規模之關連性未妥適評估,風險控管有待加強。(二)未確實對潤寅集團開立之銷貨發票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列銷售金額進行勾稽,不利對銷售資料之審核,及妥適分析其合理性。(三)對潤寅集團長期帳列大額應收帳款及預付土地款,有未確實查證其合理性及真實性。(四)核貸應收帳款買方額度之承作條件,有下列欠妥情事:對應收帳款付款人為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未妥適分析並評估其合理性;對承作應收帳款案件,未落實要求徵提買方簽章之收貨單(或簽收單),不利評估是否出貨予買方。二、撥貸審查作業:(一)對潤寅集團辦理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加強於撥款前向買方照會,俾確認其所提供發票之交易真實性。(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撥款作業,對潤寅集團提供之出貨單、提單及銷售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之查證需強化。(三)對買方應收帳款到期未依約還款者,未加強瞭解原因並評估授信風險。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72 |
category.service8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