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聯邦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19-09-0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9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聯邦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
刊登日期 | 2019-09-0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9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802731332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受處分人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380802)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2樓代表人姓名:李憲章身分證統一號碼:略性別:略住址:同上主旨: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事實:一、貴行於106年1月6日至107年5月15日間,對已於貴行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辦理線上申請信託帳戶開戶作業事項,未訂有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規範,以評估客戶風險等級,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亦不利辨識、衡量、監控洗錢風險之管理作業執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二、貴行子公司聯邦國際租賃公司辦理大額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未依貴行內規陳報事先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貴行已辦理改善,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理由及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繳款地點: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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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聯邦商業銀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
刊登日期2019-09-0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9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802731332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受處分人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380802)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2樓代表人姓名:李憲章身分證統一號碼:略性別:略住址:同上主旨:貴行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7B008號)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行為時之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事實:一、貴行於106年1月6日至107年5月15日間,對已於貴行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辦理線上申請信託帳戶開戶作業事項,未訂有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規範,以評估客戶風險等級,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亦不利辨識、衡量、監控洗錢風險之管理作業執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二、貴行子公司聯邦國際租賃公司辦理大額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未依貴行內規陳報事先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貴行已辦理改善,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理由及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繳款地點: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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