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董員及廖員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9-08-1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81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董員及廖員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9-08-1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81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721963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380802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2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董員及廖員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員自105年11月至107年6月間,將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併同借款約據請客戶簽名,以偽冒開戶並保有存摺,及利用外出收件機會,將客戶所委託用以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款項予以挪用,受影響客戶數20戶,所涉金額約1,462萬元;另廖員自96年1月至107年5月間,利用保管客戶存摺、印鑑及現金方式,偽造存摺交易及基金對帳單,並利用客戶所交付印鑑,以客戶名義辦理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1,311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一)未妥適建立代客戶領取存摺之交付確認覆核機制:對於辦理存款開戶作業,未建立行員代客戶領取存摺,交付予存戶之確認覆核機制,致董員得以私自偽刻印章簽蓋於「領取存摺簽收單」之方式領取客戶存摺。(二)未妥適建立行員代理客戶辦理存提款業務之監管機制:對於行員代理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有未建立確認、覆核及監督機制,致行員得以臨櫃提領挪用客戶款項。(三)未妥適建立非臨櫃辦理開戶作業之確認程序:董員私自偽開立存款帳戶,存匯經辦以電話向非臨櫃開戶之存戶辦理確認事項時,未採全程錄音,不利後續覆核及內部稽核作業。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一)未落實外出收件作業:董員外出收取客戶用以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之款項,未依內部規定確實將相關交易類別及金額進行登錄,再由存匯經辦確認歸檔存查之作業流程,且將該款項予以挪用。(二)未落實辦理行外開戶對保作業:董員挪用款項案,其中有行員未外出對保,仍逕予以簽章,顯就對保作業流於形式,有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之情事。(三)臨櫃提領現金,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對於行員臨櫃以私自保有客戶之存摺印鑑代理客戶辦理提現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致行員得以偽開的帳戶提領存款。(四)未落實審查貸放後資金流向作業:董員挪用款項案,辦理授信貸放後之覆審作業,未落實審查借款資金流向,致未能發現資金異常情形。(五)未落實內部禁止規範: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內部禁止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規範。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同條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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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董員及廖員職務 |
刊登日期2019-08-1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81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721963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380802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2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下稱董員)及廖○○(下稱廖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涉案董員及廖員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員自105年11月至107年6月間,將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併同借款約據請客戶簽名,以偽冒開戶並保有存摺,及利用外出收件機會,將客戶所委託用以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款項予以挪用,受影響客戶數20戶,所涉金額約1,462萬元;另廖員自96年1月至107年5月間,利用保管客戶存摺、印鑑及現金方式,偽造存摺交易及基金對帳單,並利用客戶所交付印鑑,以客戶名義辦理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1,311萬元。經核貴行有下列事項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一、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一)未妥適建立代客戶領取存摺之交付確認覆核機制:對於辦理存款開戶作業,未建立行員代客戶領取存摺,交付予存戶之確認覆核機制,致董員得以私自偽刻印章簽蓋於「領取存摺簽收單」之方式領取客戶存摺。(二)未妥適建立行員代理客戶辦理存提款業務之監管機制:對於行員代理客戶辦理存提款作業,有未建立確認、覆核及監督機制,致行員得以臨櫃提領挪用客戶款項。(三)未妥適建立非臨櫃辦理開戶作業之確認程序:董員私自偽開立存款帳戶,存匯經辦以電話向非臨櫃開戶之存戶辦理確認事項時,未採全程錄音,不利後續覆核及內部稽核作業。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一)未落實外出收件作業:董員外出收取客戶用以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之款項,未依內部規定確實將相關交易類別及金額進行登錄,再由存匯經辦確認歸檔存查之作業流程,且將該款項予以挪用。(二)未落實辦理行外開戶對保作業:董員挪用款項案,其中有行員未外出對保,仍逕予以簽章,顯就對保作業流於形式,有未確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之情事。(三)臨櫃提領現金,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對於行員臨櫃以私自保有客戶之存摺印鑑代理客戶辦理提現作業,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作業,致行員得以偽開的帳戶提領存款。(四)未落實審查貸放後資金流向作業:董員挪用款項案,辦理授信貸放後之覆審作業,未落實審查借款資金流向,致未能發現資金異常情形。(五)未落實內部禁止規範: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內部禁止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規範。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同條項第3款、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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