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的刊登日期是2019-07-2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725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 |
刊登日期 | 2019-07-2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725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 受處分人名稱: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毛OO地址:略 主旨: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限期於文到14日內提供實際業務辦理情形及具體佐證資料,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按次連續處罰。 事實及理由:一、按「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十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12款所明定。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分別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第2項所定。二、本會證券期貨局會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於108年1月8日至10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例行檢查所發現缺失事項,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一)查核期間,受處分人電腦幾無留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日常作業資料,經於查核第1、2日分別表明次(第2、3)日約詢研究部門及業務部門全體人員,受處分人以相關人員出差、私事為由臨時缺席;第3日經請受處分人在場人員通知外出人員返回辦公處所受訪,仍表示無法返回,且留守人員無法清楚解釋日常業務作業;另受處分人亦以主管人員請假為由無法受查主管人員之電腦。以上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有規避本會檢查其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二)受處分人辦理「提供客戶證券投資分析與建議」作業,有未保存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三)受處分人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有部分客戶資料表內容填寫不完整、與客戶續約時未更新客戶資料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三、綜具前述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足以影響本會瞭解其業務辦理情形,且其業務未有效執行,爰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1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四、另就上開二(一)缺失事項,受處分人應於文到14日內限期改善,即受處分人應就最近二年(106~107)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8名客戶,說明實際業務辦理情形,並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12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毛OO】<略>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O】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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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 |
刊登日期2019-07-2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90725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80324058號 受處分人名稱: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毛OO地址:略 主旨:處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限期於文到14日內提供實際業務辦理情形及具體佐證資料,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按次連續處罰。 事實及理由:一、按「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該事業、機構或其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十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12款所明定。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分別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第2項所定。二、本會證券期貨局會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於108年1月8日至10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例行檢查所發現缺失事項,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法令之事實如下:(一)查核期間,受處分人電腦幾無留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日常作業資料,經於查核第1、2日分別表明次(第2、3)日約詢研究部門及業務部門全體人員,受處分人以相關人員出差、私事為由臨時缺席;第3日經請受處分人在場人員通知外出人員返回辦公處所受訪,仍表示無法返回,且留守人員無法清楚解釋日常業務作業;另受處分人亦以主管人員請假為由無法受查主管人員之電腦。以上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有規避本會檢查其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二)受處分人辦理「提供客戶證券投資分析與建議」作業,有未保存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三)受處分人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有部分客戶資料表內容填寫不完整、與客戶續約時未更新客戶資料情事,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三、綜具前述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足以影響本會瞭解其業務辦理情形,且其業務未有效執行,爰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3條第12款規定處分如主旨。四、另就上開二(一)缺失事項,受處分人應於文到14日內限期改善,即受處分人應就最近二年(106~107)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8名客戶,說明實際業務辦理情形,並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12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素秋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毛OO】<略>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O】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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