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處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的刊登日期是2018-09-26,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9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處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 |
刊登日期 | 2018-09-26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926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OO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一、相關法令規定:(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二、處分事實:(一)查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躍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7年4月30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前揭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補行公告申報,飛躍公司屆期仍未辦理。(二)受處分人為飛躍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OO<略>副本: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00號10樓之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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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處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一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 |
刊登日期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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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070335714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王OO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72萬元 事實及理由:一、相關法令規定:(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二)罰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外,並應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另依同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二、處分事實:(一)查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躍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107年4月30日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06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前揭規定,經本會處以罰鍰並多次限期補行公告申報,飛躍公司屆期仍未辦理。(二)受處分人為飛躍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OO,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OO<略>副本:飛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00號10樓之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二份)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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