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8-01-0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8-01-0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5903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辦理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借戶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爰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經評估授信戶信用評等不佳,惟仍核貸較高金額,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辦理慶富造船公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巡防救難艇案,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對海巡署巡防救難艇案亦未依其專業特性訂定內部規範,據以評估借戶造艦能力及財務規劃方案之可行性,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撥款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過度依賴業主,未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未徵提慶富集團相關財務報表,並評估集團整體財業務狀況,無法確實掌握借戶資金缺口及償還借款能力。 2、經以內部模型評估借戶信用評等不佳,惟未審慎考量信用風險及履約能力,仍核給慶富造船公司授信額度。 3、基於信賴海巡署之廠商評選結果及支持國艦國造政策等,未落實對慶富造船公司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之評估。 (二)對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未盡合理性分析: 1、未合理查證交易真實性即同意撥款,致貸款資金流向慶富集團負責人。 2、未妥適控管海巡署預付款備償專戶動用情形,致借戶實際資金用途與授信用途不符。 (三)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授信批示條件應注意事項及合約約定事項: 1、辦理授信覆審,對總行批示條件應追蹤慶富造船公司海巡署巡防救難艇購艦案建造進度及履約情形,查貴行之覆審報告表,多次未記載各批巡防救難艇建造實際進度或履約情形。 2、對授信戶整體關係企業營運動態,未確實依批覆事項注意,辦理授信覆審作業欠確實,未確實追蹤工程進度及履約情形是否正常。 (四)對於洗錢風險,未確實執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對於從澳門、新加坡及日本之銀行匯入慶富集團所控制OBU帳戶及慶富造船公司帳戶之大額匯款,嗣後於短期內經由多層方式轉匯或轉入其他關係戶,對於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移轉大額外幣或新臺幣資金,104~106年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嗣後媒體多次報導慶富造船公司承造獵雷艦案重大事件,貴行亦未查明是否符合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並申報。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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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8-01-0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5903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撥款、匯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辦理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借戶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爰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經評估授信戶信用評等不佳,惟仍核貸較高金額,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辦理慶富造船公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巡防救難艇案,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對海巡署巡防救難艇案亦未依其專業特性訂定內部規範,據以評估借戶造艦能力及財務規劃方案之可行性,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撥款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過度依賴業主,未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未徵提慶富集團相關財務報表,並評估集團整體財業務狀況,無法確實掌握借戶資金缺口及償還借款能力。 2、經以內部模型評估借戶信用評等不佳,惟未審慎考量信用風險及履約能力,仍核給慶富造船公司授信額度。 3、基於信賴海巡署之廠商評選結果及支持國艦國造政策等,未落實對慶富造船公司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之評估。 (二)對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未盡合理性分析: 1、未合理查證交易真實性即同意撥款,致貸款資金流向慶富集團負責人。 2、未妥適控管海巡署預付款備償專戶動用情形,致借戶實際資金用途與授信用途不符。 (三)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授信批示條件應注意事項及合約約定事項: 1、辦理授信覆審,對總行批示條件應追蹤慶富造船公司海巡署巡防救難艇購艦案建造進度及履約情形,查貴行之覆審報告表,多次未記載各批巡防救難艇建造實際進度或履約情形。 2、對授信戶整體關係企業營運動態,未確實依批覆事項注意,辦理授信覆審作業欠確實,未確實追蹤工程進度及履約情形是否正常。 (四)對於洗錢風險,未確實執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對於從澳門、新加坡及日本之銀行匯入慶富集團所控制OBU帳戶及慶富造船公司帳戶之大額匯款,嗣後於短期內經由多層方式轉匯或轉入其他關係戶,對於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移轉大額外幣或新臺幣資金,104~106年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嗣後媒體多次報導慶富造船公司承造獵雷艦案重大事件,貴行亦未查明是否符合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並申報。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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