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8-01-0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8-01-0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0301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凌○○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辦理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未於徵信報告說明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承造能力與可能遭受風險及未確實評估興建計畫可行性及徵提工程明細項目,爰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辦理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對獵雷艦、海科館聯貸案亦未依其專業特性訂定內部規範,據以評估借戶造艦及興建海科館能力及財務規劃方案之可行性,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撥款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過度依賴業主或主辦行,未確實分析客戶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貴行於籌組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時,對新成立公司承攬大型建設工程,徵信報告未確實說明其承造能力與評估可能遭受風險,核有未妥。 2、貴行參與第一商業銀行主辦8年期新臺幣(以下同)205億元獵雷艦聯貸案,由高雄分行參貸20億元,依借戶慶富造船公司104年8月財務報表顯示資本30億元,淨值35.3億元,銀行長期借款高達55.6億元,徵信時未確實分析借戶承攬獵雷艦合約價格高達349.3億元之履約能力及營運資金缺口之調度能力。貴行基於信賴國防部之廠商評選結果及支持國艦國造政策等,未落實對慶富造船公司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之評估。 (二)未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現金增資之合理性及對增資款之管控:貴行105年1月21日信用調查報告所載,借戶慶富造船公司規劃於105及106年度辦理增資,105年第1季及第2季各現增新臺幣10億元,106年現增新臺幣20億元,資本額將由實收新臺幣30億元提高為新臺幣70億元,倘增資不如預期,將以股東往來方式支應;另107年以後之營業收入大幅成長且盈餘貢獻大增,將使負債比率皆控制在所規範比率之下,倘106至107年間有緊急還本付息需求,將以股東往來支應。惟貴行對股東資力是否足以支應增資款及還本付息所需,均未確實分析。 (三)對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未盡合理性分析: 1、主辦慶陽公司聯貸案未就借戶申請動撥款項所檢附文件有欠合理處詳加查證;未確實依批示條件按工程進度撥貸;動撥前未對保證人已出現之異常警訊審慎評估對債權之影響;未就連帶保證人變更,更新信用調查報告。 2、辦理慶富造船公司自貸案:信用狀受益人非屬授信戶主要進貨廠商及購料品名與主要進貨項目不同情形,未確實查明交易真實性及分析對債權之影響。 (四)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授信批示條件應注意事項、聯貸合約約定事項及慶富造船公司營運負面事件之影響: 1、主辦慶陽公司聯貸案未確實追蹤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及聯貸契約是否相符、未確實辦理覆審、未積極追蹤工程進度;參加慶富造船公司聯貸案核貸後就借戶105年底之財務比率是否符合規定,未積極洽主辦行進行瞭解。 2、總行對高雄分行陳報借戶重大事件報告後有未積極督導營業單位進一步採行必要之處置措施;未就媒體報導慶富造船公司財業務出現異常警訊,查證該公司財業務狀況是否正常;總行與聯行間對集團關聯授信戶重大異常資訊之聯繫通報機制核有未妥。 3、就聯貸合約約定之控管事項未落實執行,包括聯貸案融資期間不得償還股東往來款項之約定,未確實對客戶做盡職調查、未確實要求借戶每3個月經第三人(例如會計師)定期查核營運收支專戶並做成報告、營運收支專戶具網銀轉帳功能控管不當;對慶陽公司稅後盈餘未達一定標準須增資之約定未落實控管要求執行;未確實辦理覆審,如資金流向之相關檢核項目未填載,就連帶保證人慶富造船公司財務比率未達一定標準,及海科館工程進度延宕等節,於覆審意見欄勾選「未發現有應行改善及異常事項」;又就借戶辦理聯貸合約約定事項之訊息,若聯貸合約中詳細約定主辦行與參貸行之職責及資訊分享原則,則主辦行可與參貸行共同討論,將可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五)對於洗錢風險,未確實執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查借戶慶富造船公司為購料於106年3月至7月間向貴行高雄分行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之受益人非徵信資料所揭示之主要進貨廠商,且購料合約或發票所載購料項目與徵信資料表所載國內主要進貨廠商供應之原料項目不同,該分行亦未就上開異常情事確實查明交易真實性及分析對債權之影響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女士)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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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8-01-0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80102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3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00301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凌○○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撥款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徵授信撥貸資金控管或防制洗錢作業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辦理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未於徵信報告說明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承造能力與可能遭受風險及未確實評估興建計畫可行性及徵提工程明細項目,爰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辦理慶富造船公司獵雷艦聯貸案及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涉及高度專業及技術,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對獵雷艦、海科館聯貸案亦未依其專業特性訂定內部規範,據以評估借戶造艦及興建海科館能力及財務規劃方案之可行性,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撥款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過度依賴業主或主辦行,未確實分析客戶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貴行於籌組慶陽公司海科館聯貸案時,對新成立公司承攬大型建設工程,徵信報告未確實說明其承造能力與評估可能遭受風險,核有未妥。 2、貴行參與第一商業銀行主辦8年期新臺幣(以下同)205億元獵雷艦聯貸案,由高雄分行參貸20億元,依借戶慶富造船公司104年8月財務報表顯示資本30億元,淨值35.3億元,銀行長期借款高達55.6億元,徵信時未確實分析借戶承攬獵雷艦合約價格高達349.3億元之履約能力及營運資金缺口之調度能力。貴行基於信賴國防部之廠商評選結果及支持國艦國造政策等,未落實對慶富造船公司履約能力與償債能力之評估。 (二)未確實分析慶富造船公司現金增資之合理性及對增資款之管控:貴行105年1月21日信用調查報告所載,借戶慶富造船公司規劃於105及106年度辦理增資,105年第1季及第2季各現增新臺幣10億元,106年現增新臺幣20億元,資本額將由實收新臺幣30億元提高為新臺幣70億元,倘增資不如預期,將以股東往來方式支應;另107年以後之營業收入大幅成長且盈餘貢獻大增,將使負債比率皆控制在所規範比率之下,倘106至107年間有緊急還本付息需求,將以股東往來支應。惟貴行對股東資力是否足以支應增資款及還本付息所需,均未確實分析。 (三)對交易真實性及資金流向未盡合理性分析: 1、主辦慶陽公司聯貸案未就借戶申請動撥款項所檢附文件有欠合理處詳加查證;未確實依批示條件按工程進度撥貸;動撥前未對保證人已出現之異常警訊審慎評估對債權之影響;未就連帶保證人變更,更新信用調查報告。 2、辦理慶富造船公司自貸案:信用狀受益人非屬授信戶主要進貨廠商及購料品名與主要進貨項目不同情形,未確實查明交易真實性及分析對債權之影響。 (四)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授信批示條件應注意事項、聯貸合約約定事項及慶富造船公司營運負面事件之影響: 1、主辦慶陽公司聯貸案未確實追蹤放款資金流向與申貸用途及聯貸契約是否相符、未確實辦理覆審、未積極追蹤工程進度;參加慶富造船公司聯貸案核貸後就借戶105年底之財務比率是否符合規定,未積極洽主辦行進行瞭解。 2、總行對高雄分行陳報借戶重大事件報告後有未積極督導營業單位進一步採行必要之處置措施;未就媒體報導慶富造船公司財業務出現異常警訊,查證該公司財業務狀況是否正常;總行與聯行間對集團關聯授信戶重大異常資訊之聯繫通報機制核有未妥。 3、就聯貸合約約定之控管事項未落實執行,包括聯貸案融資期間不得償還股東往來款項之約定,未確實對客戶做盡職調查、未確實要求借戶每3個月經第三人(例如會計師)定期查核營運收支專戶並做成報告、營運收支專戶具網銀轉帳功能控管不當;對慶陽公司稅後盈餘未達一定標準須增資之約定未落實控管要求執行;未確實辦理覆審,如資金流向之相關檢核項目未填載,就連帶保證人慶富造船公司財務比率未達一定標準,及海科館工程進度延宕等節,於覆審意見欄勾選「未發現有應行改善及異常事項」;又就借戶辦理聯貸合約約定事項之訊息,若聯貸合約中詳細約定主辦行與參貸行之職責及資訊分享原則,則主辦行可與參貸行共同討論,將可強化相關風險控管。 (五)對於洗錢風險,未確實執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查借戶慶富造船公司為購料於106年3月至7月間向貴行高雄分行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之受益人非徵信資料所揭示之主要進貨廠商,且購料合約或發票所載購料項目與徵信資料表所載國內主要進貨廠商供應之原料項目不同,該分行亦未就上開異常情事確實查明交易真實性及分析對債權之影響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女士)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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