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17-02-21,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22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
刊登日期 | 2017-02-21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22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1282號受處分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5772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96號負責人或代表人:蔡鎮球先生主旨:本會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5F126號)所列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及4項糾正,請查照。事實: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有未建檔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辦理契約投保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款項;有未主動通知並退還未滿期保費;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三、辦理團體傷害保險承保作業,計算平均保費時採計之個別計費項目有超逾送審費率;辦理專案改版,生效後仍以舊費率承保,有與新送審費率不符;辦理商業火險業務,未依條款確實計收保費或納入計費考量;符合加費項目之附加條款有未納入核保技術調整項目中評估;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四、辦理傷害健康保險,延滯息有未給或少付,及未進一步確認明細所列費用即予以賠付,理賠過程有欠嚴謹;辦理車險保險理賠作業,有未確實依條款賠付,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五、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作業,未於保單生效前完成收費,或以支票繳付保險費,收票日有晚於保單生效日後15個工作日;以系統控管先收費後出單作業,個人傷害保險部分有以例外方式接受後收費;稽核室對於境外子公司辦理一般查核,查核報告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有未列入查核範圍及揭露相關交易;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有未辦理資訊公開;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有查核人員與原經辦人員為同一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開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款、第19條及第24條第2項等規定不符。六、辦理商業火險巨大保額採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其自留基層責任保額未有適當再保險業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30%以上,有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第5條辦理之情事。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投保業務有未給予保費優惠,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八、辦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有未將應記載事項列入合約,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6款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開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二、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三、上開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四、上開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五、上開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款、第19條、第24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六、上開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有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第5條辦理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七、上開事實七,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八、上開事實八,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6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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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
刊登日期2017-02-21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22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整及4項糾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1282號受處分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5772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96號負責人或代表人:蔡鎮球先生主旨:本會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5F126號)所列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20萬元及4項糾正,請查照。事實: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有未建檔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有未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且有保戶於辦理契約投保時,未主動告知保戶尚有未領取之款項;有未主動通知並退還未滿期保費;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三、辦理團體傷害保險承保作業,計算平均保費時採計之個別計費項目有超逾送審費率;辦理專案改版,生效後仍以舊費率承保,有與新送審費率不符;辦理商業火險業務,未依條款確實計收保費或納入計費考量;符合加費項目之附加條款有未納入核保技術調整項目中評估;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四、辦理傷害健康保險,延滯息有未給或少付,及未進一步確認明細所列費用即予以賠付,理賠過程有欠嚴謹;辦理車險保險理賠作業,有未確實依條款賠付,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五、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作業,未於保單生效前完成收費,或以支票繳付保險費,收票日有晚於保單生效日後15個工作日;以系統控管先收費後出單作業,個人傷害保險部分有以例外方式接受後收費;稽核室對於境外子公司辦理一般查核,查核報告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有未列入查核範圍及揭露相關交易;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有未辦理資訊公開;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有查核人員與原經辦人員為同一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開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款、第19條及第24條第2項等規定不符。六、辦理商業火險巨大保額採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其自留基層責任保額未有適當再保險業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業務30%以上,有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第5條辦理之情事。七、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投保業務有未給予保費優惠,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八、辦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有未將應記載事項列入合約,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6款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開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二、上開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三、上開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四、上開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五、上開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款、第19條、第24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六、上開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有未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第5條辦理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七、上開事實七,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八、上開事實八,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6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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