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其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金管證券字第1050047988號)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處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其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金管證券字第1050047988號)的刊登日期是2016-12-3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1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處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其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金管證券字第1050047988號) |
刊登日期 | 2016-12-3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1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47988號受處分人名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葉○○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停止其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自106年1月16日至106年4月15日止。事實及理由:一、事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派員赴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及本會於105年10月18日請受處分人相關受僱人到會說明,發現受處分人辦理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承銷配售案,有配合發行公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並將配售客戶名單提供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二、理由:(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6個月以內之停業。」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及「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派員赴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及本會於105年10月18日請受處分人相關受僱人到會說明,發現受處分人辦理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承銷配售案,有配合發行公司協助尋找願意配合拆解之客戶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並將配售客戶名單提供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等情事,不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條之1有關證券商辦理配售不得配合發行公司辦理之規範,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三)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葉○○先生】<略>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李 瑞 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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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16-12-30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0110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50047988號受處分人名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葉○○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之規定,停止其承銷詢價圈購配售業務3個月之處分,自106年1月16日至106年4月15日止。事實及理由:一、事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派員赴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及本會於105年10月18日請受處分人相關受僱人到會說明,發現受處分人辦理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承銷配售案,有配合發行公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並將配售客戶名單提供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二、理由:(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6個月以內之停業。」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及「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處理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10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派員赴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及本會於105年10月18日請受處分人相關受僱人到會說明,發現受處分人辦理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承銷配售案,有配合發行公司協助尋找願意配合拆解之客戶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並將配售客戶名單提供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等情事,不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條之1有關證券商辦理配售不得配合發行公司辦理之規範,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三)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3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葉○○先生】<略>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李 瑞 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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