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永豐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6-09-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永豐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6-09-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D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1738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游國治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OBU開戶作業,有協助代辦顧問公司,辦理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且未有效建立查證境外法人設立資料真偽之機制;協助客戶編製財務資料;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對客戶財務資料之審查有欠嚴謹,或未詳加查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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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永豐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6-09-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D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1738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游國治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OBU開戶作業,有協助代辦顧問公司,辦理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且未有效建立查證境外法人設立資料真偽之機制;協助客戶編製財務資料;辦理認識客戶(KYC)作業,對客戶財務資料之審查有欠嚴謹,或未詳加查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國治)副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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