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大眾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6-09-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大眾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6-09-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B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21079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2號1、2、5、6、8、10、11、13、14、15樓及地下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建平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OBU開戶作業,有未建立有效查證境外法人設立資料真偽機制,致代辦顧問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供客戶向貴行辦理開戶及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而貴行未查證該證明資料真偽,即完成存款開戶並核給金融交易額度。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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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眾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6-09-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B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521079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2號1、2、5、6、8、10、11、13、14、15樓及地下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建平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所涉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貴行辦理OBU開戶作業,有未建立有效查證境外法人設立資料真偽機制,致代辦顧問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供客戶向貴行辦理開戶及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而貴行未查證該證明資料真偽,即完成存款開戶並核給金融交易額度。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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