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6-09-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6-09-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521704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未妥適建立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 (一) 以客戶提供之營收、損益等相關財務數據,協助編製財務資料。 (二) 未洽請客戶提供相關進、銷貨憑證、付款條件等資料,或未查證財務資料數據顯異常之情形,財務資料之審查有欠嚴謹或未加查證。 二、 風險管理不當: (一) 有未確實評估客戶投資經驗、交易目的、商品理解度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商品之適當性,即與一般客戶辦理非避險目的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 (二) 核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未區分避險及非避險,且未依使用目的分別估算所需額度;亦未就客戶與其他銀行往來情形訂定額度核給計算標準,致未將該等資訊納入額度核給參考;且未明確規範確認避險客戶是否有實際相對應避險需求之評估控管機制。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 副本: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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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6-09-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9&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9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521704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0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未妥適建立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 (一) 以客戶提供之營收、損益等相關財務數據,協助編製財務資料。 (二) 未洽請客戶提供相關進、銷貨憑證、付款條件等資料,或未查證財務資料數據顯異常之情形,財務資料之審查有欠嚴謹或未加查證。 二、 風險管理不當: (一) 有未確實評估客戶投資經驗、交易目的、商品理解度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商品之適當性,即與一般客戶辦理非避險目的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 (二) 核給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未區分避險及非避險,且未依使用目的分別估算所需額度;亦未就客戶與其他銀行往來情形訂定額度核給計算標準,致未將該等資訊納入額度核給參考;且未明確規範確認避險客戶是否有實際相對應避險需求之評估控管機制。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 副本: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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