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商業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元大商業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6-09-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元大商業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6-09-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51731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旨揭業務涉有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對OBU客戶之公司資本額,有未詳加查證,逕以代辦公司出具證明書認定,未就境外公司實際是否有資金匯出或增資事實等加以查證,逕依代辦公司證明書認定客戶資本額,相關內部控制及文件徵審機制核有缺失。 二、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交易額度核給作業,對所徵提財務資料不合理之處,未詳加審核:如未徵提具體佐證資料,逕依客戶自結財報所載營收辦理後續額度核給作業、客戶匯出匯款金額與同年度營收顯不相當,未詳加查證,及客戶股東權益項目有不合理情形等。 三、評估客戶風險屬性之問卷偏重以往交易經驗且未徵提相關佐證文件,未瞭解客戶對實際商品理解度及風險承擔能力,致表達具交易經驗之客戶即易評為最高風險屬性等級,認識客戶(KYC)作業核欠妥適,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衍商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不符。 四、貴行對實際無利率類商品交易經驗之客戶,因風險等級獲評為最高級,即核給可承作各類非避險性利率型商品,商品核給機制核欠審慎,核與衍商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 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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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元大商業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6-09-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517315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范○○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旨揭業務涉有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對OBU客戶之公司資本額,有未詳加查證,逕以代辦公司出具證明書認定,未就境外公司實際是否有資金匯出或增資事實等加以查證,逕依代辦公司證明書認定客戶資本額,相關內部控制及文件徵審機制核有缺失。 二、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交易額度核給作業,對所徵提財務資料不合理之處,未詳加審核:如未徵提具體佐證資料,逕依客戶自結財報所載營收辦理後續額度核給作業、客戶匯出匯款金額與同年度營收顯不相當,未詳加查證,及客戶股東權益項目有不合理情形等。 三、評估客戶風險屬性之問卷偏重以往交易經驗且未徵提相關佐證文件,未瞭解客戶對實際商品理解度及風險承擔能力,致表達具交易經驗之客戶即易評為最高風險屬性等級,認識客戶(KYC)作業核欠妥適,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衍商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不符。 四、貴行對實際無利率類商品交易經驗之客戶,因風險等級獲評為最高級,即核給可承作各類非避險性利率型商品,商品核給機制核欠審慎,核與衍商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 副本: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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