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6-09-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6-09-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42319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OBU開戶管控程序: (一) 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客戶境外公司註冊:查有代辦公司預先於境外完成多家公司名稱註冊登記,俟貴行行員詢問後,即附上境外公司註冊登記名單,透過貴行行員提供予客戶選定公司名稱,以完成註冊登記,行員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境外公司註冊,未建立與代辦往來公司控管機制。 (二) 未建立有效查證客戶財務資料真偽機制,致推介之代辦顧問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供客戶向貴行辦理開戶及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而貴行未查證該證明資料真偽,即完成存款開戶並核給金融交易額度。 二、未妥適建立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 (一) 貴行就客戶自編財務資料所列鉅額其他資產與股東往來貸方,徵信報告未敘及異常,且辦理徵授信均未分析其營收確實性及相關數據之異常變化情形,以確認財務資料數據之真實性。 (二) 就客戶提供貴行之自編財務資料,貴行有未落實查證借戶營收合理性及真實性,徵授信作業嚴重欠妥。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 副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72 |
category.service | 8Z0 |
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6-09-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913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370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423191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事實及理由: 貴行下列缺失,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一、 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OBU開戶管控程序: (一) 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客戶境外公司註冊:查有代辦公司預先於境外完成多家公司名稱註冊登記,俟貴行行員詢問後,即附上境外公司註冊登記名單,透過貴行行員提供予客戶選定公司名稱,以完成註冊登記,行員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境外公司註冊,未建立與代辦往來公司控管機制。 (二) 未建立有效查證客戶財務資料真偽機制,致推介之代辦顧問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供客戶向貴行辦理開戶及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而貴行未查證該證明資料真偽,即完成存款開戶並核給金融交易額度。 二、未妥適建立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 (一) 貴行就客戶自編財務資料所列鉅額其他資產與股東往來貸方,徵信報告未敘及異常,且辦理徵授信均未分析其營收確實性及相關數據之異常變化情形,以確認財務資料數據之真實性。 (二) 就客戶提供貴行之自編財務資料,貴行有未落實查證借戶營收合理性及真實性,徵授信作業嚴重欠妥。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 副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72 |
category.service8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