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6-06-2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2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6-06-2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2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202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705903地址:10424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漢卿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未落實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一)未落實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規定,對已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帳戶建立系統註記機制。(二)對大額現鈔收兌未落實建立加強風險控管之機制,僅依賴各營業單位對個案之判斷,未能有效降低判斷失誤之作業風險。(三)對驗鈔機之管理維護未訂定作業規範,致驗鈔設備有久未更新軟體版本,影響鈔券辨識功能之情事。二、未落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一)對於高風險客戶,未落實依貴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須知」,對其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二)客戶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密集存入多筆大額美金現鈔,且於短時間內迅速匯出或提領,未確實依貴行「收兌外幣注意事項」,瞭解客戶大額現鈔來源,亦未落實徵提相關交易文件以確認交易真實性。(三)未依貴行「收兌外幣注意事項」等內規,以人工辨識鈔券真偽,過度依賴驗鈔機,且於驗鈔機出現警訊時,未即時妥善處理。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漢卿)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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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6-06-2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2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56000202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705903地址:10424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漢卿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敦化分行收受客戶存入大量美金偽鈔乙案,核有未落實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未落實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一)未落實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規定,對已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帳戶建立系統註記機制。(二)對大額現鈔收兌未落實建立加強風險控管之機制,僅依賴各營業單位對個案之判斷,未能有效降低判斷失誤之作業風險。(三)對驗鈔機之管理維護未訂定作業規範,致驗鈔設備有久未更新軟體版本,影響鈔券辨識功能之情事。二、未落實執行內部作業規範:(一)對於高風險客戶,未落實依貴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須知」,對其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二)客戶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密集存入多筆大額美金現鈔,且於短時間內迅速匯出或提領,未確實依貴行「收兌外幣注意事項」,瞭解客戶大額現鈔來源,亦未落實徵提相關交易文件以確認交易真實性。(三)未依貴行「收兌外幣注意事項」等內規,以人工辨識鈔券真偽,過度依賴驗鈔機,且於驗鈔機出現警訊時,未即時妥善處理。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漢卿)副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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