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6-05-1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6-05-1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922號 受處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826461地址: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37號負責人或代表人:陳燦煌主旨:受處分人承保光O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O車業)真安心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案件,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請查照。事實:查受處分人以光O車業為要保人,車主為被保險人,承保機車竊盜損失保險,受處分人未依送審商品內容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category.theme | 540 |
category.cake | 492 |
category.service | IZ0 |
標題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6-05-1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60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922號 受處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826461地址:臺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37號負責人或代表人:陳燦煌主旨:受處分人承保光O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O車業)真安心機車竊盜損失保險案件,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請查照。事實:查受處分人以光O車業為要保人,車主為被保險人,承保機車竊盜損失保險,受處分人未依送審商品內容予以評估及簽署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
category.theme540 |
category.cake492 |
category.serviceIZ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