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6-03-2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6-03-2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52000030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93407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朱潤逢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主旨:貴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郭員於95年3月至104年3月間,違規冒貸及挪用客戶款項計6戶2,148萬元,違法情事涉及存、放款業務部門,核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疏於確認客戶身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及未落實執行、內部自行查核未確實執行等缺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芬郁,聯絡電話:(02)89689687,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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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 |
刊登日期2016-03-2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3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52000030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793407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朱潤逢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塔城街30號主旨:貴行鳳山分行前行員冒名申貸挪用款項案,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郭員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郭員於95年3月至104年3月間,違規冒貸及挪用客戶款項計6戶2,148萬元,違法情事涉及存、放款業務部門,核有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疏於確認客戶身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及未落實執行、內部自行查核未確實執行等缺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陳芬郁,聯絡電話:(02)89689687,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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