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前行員古○○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6-03-09,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09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前行員古○○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6-03-09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09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40027110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74230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光曦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前行員古○○職務。事實及理由:一、貴行辦理房屋貸款授信業務涉有下列缺失,顯示貴行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未健全貸前審核流程等內部控制機制:貴行原先未建立借戶申貸文件覆核確認機制,以致個別授信人員徵提之相關文件有僅以影本方式辦理且未確實核對正本者,致借戶以偽造文件申辦亦核予貸款之情形,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健全。另貴行未確實辦理不動產鑑價以致抵押品價格高估,不利債權確保。(二)總行徵授信審查等內部作業程序涉有疏漏,未能充分發揮制衡機制:與本案有關之部分貸款案非屬分行得核決案件,係由貴行總行個金授信管理部審查通過,惟仍未能適時査知買賣契約價與鄰近不動產行情之顯著差距,顯示總行徵審作業未能發揮制衡機制。(三)貸後管理機制未臻健全:本案借戶提供之不動產於撥貸數月後,即辦理所有權信託,且借戶還款資金來源有由同一帳號或公司匯入,非每期由借戶本人自行繳交之情事,貴行未能透過有效之貸後管理監控機制防杜人頭戶申貸。(四)未就商品規畫建立完整審核流程及內部作業程序:貴行裝潢貸款專案未明確規範對借款人應徵提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應檢視重點項目等審核流程,致無法確認核貸資金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核有未建立相關內部作業制度之情事。二、另貴行前行員古○○於辦理業務時,未依內部規定核對授信戶申辦文件正本,且私自塗改客戶資料以掩蓋其疏失。前開行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古員職務。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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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華南商業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前行員古○○職務 |
刊登日期2016-03-09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09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40027110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74230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徐光曦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所涉缺失一案,核有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之缺失,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前行員古○○職務。事實及理由:一、貴行辦理房屋貸款授信業務涉有下列缺失,顯示貴行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作業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一)未健全貸前審核流程等內部控制機制:貴行原先未建立借戶申貸文件覆核確認機制,以致個別授信人員徵提之相關文件有僅以影本方式辦理且未確實核對正本者,致借戶以偽造文件申辦亦核予貸款之情形,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健全。另貴行未確實辦理不動產鑑價以致抵押品價格高估,不利債權確保。(二)總行徵授信審查等內部作業程序涉有疏漏,未能充分發揮制衡機制:與本案有關之部分貸款案非屬分行得核決案件,係由貴行總行個金授信管理部審查通過,惟仍未能適時査知買賣契約價與鄰近不動產行情之顯著差距,顯示總行徵審作業未能發揮制衡機制。(三)貸後管理機制未臻健全:本案借戶提供之不動產於撥貸數月後,即辦理所有權信託,且借戶還款資金來源有由同一帳號或公司匯入,非每期由借戶本人自行繳交之情事,貴行未能透過有效之貸後管理監控機制防杜人頭戶申貸。(四)未就商品規畫建立完整審核流程及內部作業程序:貴行裝潢貸款專案未明確規範對借款人應徵提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應檢視重點項目等審核流程,致無法確認核貸資金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核有未建立相關內部作業制度之情事。二、另貴行前行員古○○於辦理業務時,未依內部規定核對授信戶申辦文件正本,且私自塗改客戶資料以掩蓋其疏失。前開行為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古員職務。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光曦)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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