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2項糾正之處分。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2項糾正之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6-02-2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2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2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6-02-2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2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關於本會對貴公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一、與利害關係人簽訂全權委託代操合約有未提報董事會核准,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二、全權委託機構有買入標的公司業主權益已呈負數之公司債券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適用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三、本會102.5.3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險業投資海外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發行公司股東權益之10%,該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債後非因投資因素超限,除未於法規修正發布日起6個月內調整,亦未對6個月內仍無法改善逾限部位之情形,由稽核部門陳報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機關,核與本會98.8.27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四、資金運用控管作業,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一)全權委託機構買進列為「灰名單」之債券,未依內部規定於買進前向集團投資部門及風控主管申請核可。(二)全權委託機構分別買進列為「觀察名單」之公司債,未依內部規定於買進後72小時內向集團投資部門及風控主管申請核可。(三)承作之RP交易餘額超逾所訂之承作額度。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210萬元整及2項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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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2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2016-02-2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22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關於本會對貴公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21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一、與利害關係人簽訂全權委託代操合約有未提報董事會核准,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二、全權委託機構有買入標的公司業主權益已呈負數之公司債券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適用第6條第2項規定不符。三、本會102.5.3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保險業投資海外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發行公司股東權益之10%,該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債後非因投資因素超限,除未於法規修正發布日起6個月內調整,亦未對6個月內仍無法改善逾限部位之情形,由稽核部門陳報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予主管機關,核與本會98.8.27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四、資金運用控管作業,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查有下列缺失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一)全權委託機構買進列為「灰名單」之債券,未依內部規定於買進前向集團投資部門及風控主管申請核可。(二)全權委託機構分別買進列為「觀察名單」之公司債,未依內部規定於買進後72小時內向集團投資部門及風控主管申請核可。(三)承作之RP交易餘額超逾所訂之承作額度。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210萬元整及2項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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