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的刊登日期是2016-01-0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1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 | 2016-01-0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1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負責人或代表人:栗○○主旨:關於朝陽人壽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事實及理由: 一、 朝陽人壽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本會核定改善計畫確實執行,本會已於該公司到會進行財務業務報告會議及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時一再促請該公司應依核定計畫期程確實辦理增資,並就該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情事發函促請該公司應確實依原定期程於104年9月30日前辦理新臺幣3億元現金增資;惟查迄今該公司仍未按本會核定改善計畫項目暨所定期程檢具文件報會審查,且亦未依104年9月10日該公司董事臨時會通過之決議於上開期限前完成現金增資。 二、該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本會核定財務業務改善及增資計畫確實執行之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 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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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2016-01-0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1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負責人或代表人:栗○○主旨:關於朝陽人壽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改善計畫確實執行,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依該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調降董事長栗○○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事實及理由:一、 朝陽人壽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本會核定改善計畫確實執行,本會已於該公司到會進行財務業務報告會議及約談該公司負責人時一再促請該公司應依核定計畫期程確實辦理增資,並就該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情事發函促請該公司應確實依原定期程於104年9月30日前辦理新臺幣3億元現金增資;惟查迄今該公司仍未按本會核定改善計畫項目暨所定期程檢具文件報會審查,且亦未依104年9月10日該公司董事臨時會通過之決議於上開期限前完成現金增資。 二、該公司104年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依本會核定財務業務改善及增資計畫確實執行之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符,且有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之情事。 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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