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5-11-11,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11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5-11-11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11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主旨:關於本會對遠雄人壽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事實:一、上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如:基準日監察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企業、監察人擔任董事之企業,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三、買進結構型債券有最終到期日超逾5年惟保本比率不為100%,或最終到期日有超逾10年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四、辦理資產品質評估作業有下列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相關規定不符:(一)所訂「非放款資產評估作業準則」尚未提報董事會及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逾催辦法第18條及第14條規定不符。(二)催收款項逾清償期2年未收回者,未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核與逾催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五、保險商品簡介文宣之內容,經查有下列情形,核有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一)複利增額保險商品文宣所載「本保險保單借款利率屬短期利率,具變動性且高於保單預定利率。中途解約可能發生損失或無法獲得複利增值」內容,有未顯著揭露者,核與本會99.2.26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4760號函規定不符。(二)有未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規定者,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不符。(三)所載「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有未以醒目字體揭露者,核與財政部92.3.31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函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4款規定不符。(四)對載有「僅供參考」等用語有未以較大字體並載明於明顯處者,核與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規定不符。六、對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之行為,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後重新登錄之日起一年內招攬之保件,有未執行財務核保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七、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八、辦理大專院校新生代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九、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查有下列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一)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未將成交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者,與該公司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所訂定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處理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二)投資取得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未依該公司前開所訂之內規辦理者。十、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者,核未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辦理。十一、辦理下列作業,有未依所定內部規定辦理者,核未執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一)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有未依所定「放款案件審查作業準則」辦理者。(二)投資結構型債券,有未詳實分析評估商品特性及風險者,與所定「資產配置作業準則」所規範「對於組合式或結構式商品,承作前須謹慎從事商品分析及風險評估」規定不符。(三)辦理放款定價作業,雖已於103.4.22訂定「放款定價作業準則」以為作業規範,惟迄檢查基準日止,放款案件核貸之利率尚未依上開準則之放款定價考量因素(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因素)予以核算。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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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2015-11-11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11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主旨:關於本會對遠雄人壽103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事實:一、上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如:基準日監察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企業、監察人擔任董事之企業,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三、買進結構型債券有最終到期日超逾5年惟保本比率不為100%,或最終到期日有超逾10年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四、辦理資產品質評估作業有下列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相關規定不符:(一)所訂「非放款資產評估作業準則」尚未提報董事會及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逾催辦法第18條及第14條規定不符。(二)催收款項逾清償期2年未收回者,未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核與逾催辦法第11條規定不符。五、保險商品簡介文宣之內容,經查有下列情形,核有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一)複利增額保險商品文宣所載「本保險保單借款利率屬短期利率,具變動性且高於保單預定利率。中途解約可能發生損失或無法獲得複利增值」內容,有未顯著揭露者,核與本會99.2.26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4760號函規定不符。(二)有未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規定者,核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規定不符。(三)所載「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有未以醒目字體揭露者,核與財政部92.3.31台財保字第0920012416號函有關補充訂定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4款規定不符。(四)對載有「僅供參考」等用語有未以較大字體並載明於明顯處者,核與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規定不符。六、對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之行為,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後重新登錄之日起一年內招攬之保件,有未執行財務核保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七、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八、辦理大專院校新生代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九、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查有下列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一)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未將成交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者,與該公司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所訂定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處理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二)投資取得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未依該公司前開所訂之內規辦理者。十、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者,核未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辦理。十一、辦理下列作業,有未依所定內部規定辦理者,核未執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一)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有未依所定「放款案件審查作業準則」辦理者。(二)投資結構型債券,有未詳實分析評估商品特性及風險者,與所定「資產配置作業準則」所規範「對於組合式或結構式商品,承作前須謹慎從事商品分析及風險評估」規定不符。(三)辦理放款定價作業,雖已於103.4.22訂定「放款定價作業準則」以為作業規範,惟迄檢查基準日止,放款案件核貸之利率尚未依上開準則之放款定價考量因素(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因素)予以核算。法令依據:前述事項違規事實明確,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5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計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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