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OOO之職務的刊登日期是2015-08-28,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828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OOO之職務 |
刊登日期 | 2015-08-28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828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40019495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077208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兆勤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OOO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OOO於102年3月至103年7月間利用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偽冒客戶簽名辦理保單解約、取得客戶已簽章之提款單及存摺,臨櫃轉帳及行外收受客戶現金,未依客戶指示辦理相關業務等方式,挪用客戶款項計10筆約新臺幣1,187萬元,經核貴行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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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OOO之職務 |
刊登日期2015-08-28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828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40019495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03077208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兆勤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前行員OOO挪用客戶資金及私自提前解約客戶保單案,貴行核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貴行解除OOO之職務。事實及理由:貴行前行員OOO於102年3月至103年7月間利用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密碼、偽冒客戶簽名辦理保單解約、取得客戶已簽章之提款單及存摺,臨櫃轉帳及行外收受客戶現金,未依客戶指示辦理相關業務等方式,挪用客戶款項計10筆約新臺幣1,187萬元,經核貴行有內部控制制度疏漏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會計室、秘書室、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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