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5-06-10,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0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5-06-10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0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17384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主旨:貴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委託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因有以下缺失,致貴行19,991名客戶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一)永豐紙業原定之抽樣驗證程序,於列印前或列印後寄發前均未能有效發現錯誤,其相關作業程序未具有嚴謹驗證及控管機制,顯見貴行未確實督導永豐紙業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二)貴行及永豐紙業遲至接獲客戶反映後,始察覺寄予客戶之繳息清單為第三人資料,未能於第一時間發現錯誤進而採取有效之補救措施,顯示貴行未善盡對受委託機構監督之責。二、考量本案涉及貴行19,991名客戶之放款資料誤植,影響層面較廣,且依本會檢查局檢查結果,貴行102年間即有類此缺失,而仍未為有效之改善,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抄本:銀行局資訊室、會計室、秘書室、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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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永豐商業銀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5-06-10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00003&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如正、副本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17384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36號1樓主旨:貴行委託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有部分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委託永豐紙業列印並寄送客戶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因有以下缺失,致貴行19,991名客戶資料誤植為其他客戶放款資料,核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一)永豐紙業原定之抽樣驗證程序,於列印前或列印後寄發前均未能有效發現錯誤,其相關作業程序未具有嚴謹驗證及控管機制,顯見貴行未確實督導永豐紙業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二)貴行及永豐紙業遲至接獲客戶反映後,始察覺寄予客戶之繳息清單為第三人資料,未能於第一時間發現錯誤進而採取有效之補救措施,顯示貴行未善盡對受委託機構監督之責。二、考量本案涉及貴行19,991名客戶之放款資料誤植,影響層面較廣,且依本會檢查局檢查結果,貴行102年間即有類此缺失,而仍未為有效之改善,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之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抄本:銀行局資訊室、會計室、秘書室、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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