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5-04-0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4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5-04-0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4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56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7096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及209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侯金英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及209號1樓主旨:有關貴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貴行委託車商辦理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未有效查核委外車商進件來源,致委外車商實質上有將車輛貸款行銷業務複委託予經銷商之情事,暨貴行僅憑車商繕製之車籍資料為核貸之依據,未就車輛行車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確實查核,致委外車商以偽造之車籍資料向貴行申請貸款而獲核准,貴行未能落實委外作業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二、前揭違規情事核有未符委外辦法第9條之規定,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處300萬元罰鍰,並請檢討失職人員責任。法令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9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林于暄,聯絡電話:(02)8968-9676,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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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5-04-0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407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42000056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號碼:86517096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及209號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侯金英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05、207及209號1樓主旨:有關貴行辦理車貸業務有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委外辦法)未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貴行委託車商辦理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未有效查核委外車商進件來源,致委外車商實質上有將車輛貸款行銷業務複委託予經銷商之情事,暨貴行僅憑車商繕製之車籍資料為核貸之依據,未就車輛行車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確實查核,致委外車商以偽造之車籍資料向貴行申請貸款而獲核准,貴行未能落實委外作業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二、前揭違規情事核有未符委外辦法第9條之規定,屬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處300萬元罰鍰,並請檢討失職人員責任。法令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9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林于暄,聯絡電話:(02)8968-9676,傳真電話:(02)8969-135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秘書室、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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