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的刊登日期是2014-11-14,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11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 |
刊登日期 | 2014-11-14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11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受處分人名稱: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劉○○地址:略主旨: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鑫投顧)糾正。事實及理由:一、按「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依前項規定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ㄧ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所明訂。二、經查正鑫投顧已連續二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本會爰於103年5月26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限制正鑫投顧自即日起迄改善至符合規定前,公司及所屬人員均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惟查正鑫投顧業務人員呂○○於103年6月3日、5日、6日、9日、10日、12日13時至14時,及林○○於103年6月4日13時至14時,在MOD寰宇財經台「台股線上」節目接受電話訪問,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規定。三、綜具前述,正鑫投顧違反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略>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主任委員 曾 銘 宗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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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 |
刊登日期2014-11-14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114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47398號受處分人名稱: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地址:略代表人姓名:劉○○地址:略主旨:處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鑫投顧)糾正。事實及理由:一、按「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依前項規定應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ㄧ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所明訂。二、經查正鑫投顧已連續二年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本會爰於103年5月26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限制正鑫投顧自即日起迄改善至符合規定前,公司及所屬人員均不得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惟查正鑫投顧業務人員呂○○於103年6月3日、5日、6日、9日、10日、12日13時至14時,及林○○於103年6月4日13時至14時,在MOD寰宇財經台「台股線上」節目接受電話訪問,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規定。三、綜具前述,正鑫投顧違反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本法第102條規定處分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第4項及本會103年5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70號函。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正鑫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略>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主任委員 曾 銘 宗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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