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14-10-2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
刊登日期 | 2014-10-2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一、檢查意見一(一),部分保單之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之責任準備金,有未依規定足額提存責任準備金之情事,如:「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TWE0641○○○及TWE0641○○○,起保日均為90年7月○日,同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600千元(原保額均為100千元),再自97年10月○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400千元及500千元,惟101年底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之責任準備金僅分別針對保額400千元及500千元增提責任準備金,未考量90年7月○日至97年10月○日保額為600千元之情形,致前揭期間保單號碼TWE0641○○○,保額低估200千元,保單號碼TWE0641○○○,保額低估100千元,未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辦理,而產生責任準備金有短少。二、檢查意見二(一),有低估保費不足準備金情事,如:「康健人壽○○○○○○保險附約」保單號碼TWE0641○○○及TWE0641○○○,起保日均為90年7月○日,同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3,000千元(原保額均為500千元),保單號碼TWE0641○○○另於97年10月○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3,600千元,101年底保費不足準備金應分別以保額3,600千元及3,000千元計算,實際卻均以1,500千元計算,有低估保費不足準備金情事。三、檢查意見二(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辦理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應措施作業,對早期銷售之保險商品有未加以評估者,如:尚在銷售中之「○○○○○○定期健康保險」等3個具費率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於102年3月○日及102年9月○日兩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皆未納入評估。四、檢查意見三(一),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有因作業人員疏失致未建檔者,如:所填「102年底即時利害關係人表」未填監察人戴○○。五、檢查意見三(二),辦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後電訪作業,未於契約撤銷期屆滿之三天前完成電訪及確認作業者,如:(一)有未於契約撤銷期屆滿之三天前完成確認作業者,如:保單號碼TWV0960○○○,保單寄發日102年8月22日,電訪日102年8月22日保戶表達「不了解本商品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匯率風險將由保戶自行承擔」,經交由通路端確認後,通路端102年9月13日始回傳確認函、保單號碼TWV0961○○○,保單寄發日102年8月24日,電訪日102年8月26日保戶表達「不了解本保單的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經交由通路端確認後,通路端102年9月27日始回傳確認函。(二)對被保險人投保年齡70歲者未辦理電訪作業,如:保單號碼TWV0929○○○。(三)對以一次繳費方式繳納保費達1,000千元以上者未辦理電訪作業,如:保單號碼TWV0839○○○及TWV0839○○○,要保人○○○○有限公司,實繳保費1,200千元、保單號碼TWV0869○○○,要保人○○○○有限公司,實繳保費1,000千元等。六、檢查意見三(四),所訂理賠作業手冊,未將再保攤回作業程序納入給付作業流程。七、檢查意見四(一),內部稽核辦理情形,有下列缺失:(一)對本會要求列入查核事項有未確實辦理查核者,如:1、辦理內部稽核一般查核作業,有未依受查單位性質辦理查核者,如:102年度對「核保部、保單行政部-發單組及收費組」及「保單行政部-客服務/理賠部/客戶關係管理部」之一般查核,未就「客戶資料保密管理」、「員工保密管理」、「資訊管理」之法定應揭露事項辦理查核;102年度對「財務部」之一般查核,未就「經營績效」、「資訊管理」、「員工保密管理」之法定應揭露事項辦理查核,且稽核報告亦註明未納入查核範圍。2、101年度及102年度尚未對公司各單位之風險管理執行狀況辦理查核,不利評估相關部門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如:核保部、保單行政部、業務通路部、行銷部、財務精算部、人力資源部等6個部門。3、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未實地或抽樣辦理查核情事,如:102年度第3季「佣金是否經精算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關係?」等7項查核項目,僅說明受查單位之作業方式,未實地或抽樣辦理查核。(二)對自行查核所提列查核缺失事項之持續追蹤、覆查、考核及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未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三)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有未依規定報送董事長核定者,如:102年度稽核人員張○○之年度考核僅由總稽核逕為核定,未由總稽核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八、檢查意見四(二),所訂「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與規範」,未將個人資料保護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及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分別核與財政部91年12月18日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6條規定不符,違反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合併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二、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三、上述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五、上述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六、上述事實七:(一)對本會要求列入查核事項有未確實辦理查核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二)對自行查核所提列查核缺失事項之持續追蹤、覆查、考核及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未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三)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有未依規定報送董事長核定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七、上述事實八,有未將個人資料保護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3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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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
刊登日期2014-10-2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1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經查有下列違失:一、檢查意見一(一),部分保單之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之責任準備金,有未依規定足額提存責任準備金之情事,如:「分紅終身壽險」保單號碼TWE0641○○○及TWE0641○○○,起保日均為90年7月○日,同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600千元(原保額均為100千元),再自97年10月○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400千元及500千元,惟101年底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之責任準備金僅分別針對保額400千元及500千元增提責任準備金,未考量90年7月○日至97年10月○日保額為600千元之情形,致前揭期間保單號碼TWE0641○○○,保額低估200千元,保單號碼TWE0641○○○,保額低估100千元,未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辦理,而產生責任準備金有短少。二、檢查意見二(一),有低估保費不足準備金情事,如:「康健人壽○○○○○○保險附約」保單號碼TWE0641○○○及TWE0641○○○,起保日均為90年7月○日,同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3,000千元(原保額均為500千元),保單號碼TWE0641○○○另於97年10月○日辦理契約變更保額為3,600千元,101年底保費不足準備金應分別以保額3,600千元及3,000千元計算,實際卻均以1,500千元計算,有低估保費不足準備金情事。三、檢查意見二(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辦理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及因應措施作業,對早期銷售之保險商品有未加以評估者,如:尚在銷售中之「○○○○○○定期健康保險」等3個具費率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康保險商品,於102年3月○日及102年9月○日兩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皆未納入評估。四、檢查意見三(一),對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資料有因作業人員疏失致未建檔者,如:所填「102年底即時利害關係人表」未填監察人戴○○。五、檢查意見三(二),辦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後電訪作業,未於契約撤銷期屆滿之三天前完成電訪及確認作業者,如:(一)有未於契約撤銷期屆滿之三天前完成確認作業者,如:保單號碼TWV0960○○○,保單寄發日102年8月22日,電訪日102年8月22日保戶表達「不了解本商品投資標的若以外幣計價…,匯率風險將由保戶自行承擔」,經交由通路端確認後,通路端102年9月13日始回傳確認函、保單號碼TWV0961○○○,保單寄發日102年8月24日,電訪日102年8月26日保戶表達「不了解本保單的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經交由通路端確認後,通路端102年9月27日始回傳確認函。(二)對被保險人投保年齡70歲者未辦理電訪作業,如:保單號碼TWV0929○○○。(三)對以一次繳費方式繳納保費達1,000千元以上者未辦理電訪作業,如:保單號碼TWV0839○○○及TWV0839○○○,要保人○○○○有限公司,實繳保費1,200千元、保單號碼TWV0869○○○,要保人○○○○有限公司,實繳保費1,000千元等。六、檢查意見三(四),所訂理賠作業手冊,未將再保攤回作業程序納入給付作業流程。七、檢查意見四(一),內部稽核辦理情形,有下列缺失:(一)對本會要求列入查核事項有未確實辦理查核者,如:1、辦理內部稽核一般查核作業,有未依受查單位性質辦理查核者,如:102年度對「核保部、保單行政部-發單組及收費組」及「保單行政部-客服務/理賠部/客戶關係管理部」之一般查核,未就「客戶資料保密管理」、「員工保密管理」、「資訊管理」之法定應揭露事項辦理查核;102年度對「財務部」之一般查核,未就「經營績效」、「資訊管理」、「員工保密管理」之法定應揭露事項辦理查核,且稽核報告亦註明未納入查核範圍。2、101年度及102年度尚未對公司各單位之風險管理執行狀況辦理查核,不利評估相關部門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如:核保部、保單行政部、業務通路部、行銷部、財務精算部、人力資源部等6個部門。3、對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未實地或抽樣辦理查核情事,如:102年度第3季「佣金是否經精算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關係?」等7項查核項目,僅說明受查單位之作業方式,未實地或抽樣辦理查核。(二)對自行查核所提列查核缺失事項之持續追蹤、覆查、考核及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未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三)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有未依規定報送董事長核定者,如:102年度稽核人員張○○之年度考核僅由總稽核逕為核定,未由總稽核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八、檢查意見四(二),所訂「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與規範」,未將個人資料保護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及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分別核與財政部91年12月18日臺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6條規定不符,違反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合併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二、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三、上述事實四,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五、上述事實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六、上述事實七:(一)對本會要求列入查核事項有未確實辦理查核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二)對自行查核所提列查核缺失事項之持續追蹤、覆查、考核及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未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三)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有未依規定報送董事長核定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七、上述事實八,有未將個人資料保護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3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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