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宏泰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宏泰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4-08-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宏泰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4-08-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6882號受處分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894313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4樓負責人或代表人:魯奐毅(董事長資格尚未經本會認可)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事實:一、有關檢查意見二(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有下列缺失事項:(一)102年6月25日貴公司派員出席被投資金融機構○○股份公司股東會,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公司利害關係人(法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君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監察人,核與行為時之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二)貴公司有買入利害關係人股票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如:102年9月23日及102年9月24日買入利害關係人○○證券(○○○擔任監察人)股票2,000千股,金額20,850千元,交易前未提報董事會並經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同意,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三)貴公司之董監事未確實申報利害關係人異動情形,致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適時更新者,如:基準日○○○(法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察人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擔任董事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擔任董事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擔任董事之企業),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等,不利關係人交易作業之管理,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四)貴公司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充分揭露者,如:102年第2季銷售海洋都心建案予公司主管○○○副總、○○○副總、○○○協理及○○○資深經理,前開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揭露於公司資訊網頁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二、有關檢查意見三(一),貴公司辦理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作業有計算曝險比率錯誤致少提列準備金者,如:基準日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369,162千元,正確金額為375,004千元,少提列差額5,842千元,係因公司核算傳統避險部位1,598,383千元,其中包含單號1026SWAP00196、1026SWAP00257及1026SWAP00258等(short EUR/USD)不屬新臺幣對外幣之交易部位,致曝險比率錯誤,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符。三、有關檢查意見三(二),貴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有承保費率低於商品送審所訂最低保險費率者,如:102年3月23日承保保單號碼340005XXXX(職業等級3計47人),及保單號碼340002XXXX(職業等級1計2人,職業等級3計35人),以公司所訂1~3職業等級每萬元保費費率6.6元計收,惟依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送審費率表職業等級1、2、3最低每萬元費率分別為5.2元、6.5元及7.9元,上述承保保單依送審費率計算每萬元最低費率分別應為7.9元及7.75元,保險費率有低於商品送審所訂最低保險費率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四、有關檢查意見三(三),貴公司原保險商品要保書詢問事項有以附加問卷方式辦理,且記載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者,雖修正後要保書問卷已去除相關記載文字,惟經查仍有沿用原問卷未採修正後問卷之情形,如:101年12月26日填寫高血壓異常問卷(宏泰人壽樂優活終身保險,保單號碼110234XXXX)及102年1月31日填寫意外傷害問卷(泰安心團體保險,保單號碼340005XXXX),仍沿用101年11月23日前之舊版問卷,該問卷記載「於其他告知事項一樣,均構成保險契約的ㄧ部分」或「……足以變更或減少貴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貴公司得解除契約……」等文字,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五、有關檢查意見三(四),貴公司購買債券有尚未建立交易文件資料歸檔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者,如:95年5月16日至96年9月6日間購買之HBOS、MBIA Global Funding、Momentum CDO、Maple Hill II、M&G Asian Club及M&G Club Managed等6檔國外債券有資產減損事宜,經查公司95年及96年間購買國外債券之相關簽呈、評估報告及交易合約文件,因人事異動、交接不清及未落實歸檔管理,亦未能釐清相關保管人員責任,迄檢查結束日止尚未提供前6檔相關交易文件,內部控管作業顯有疏失,現行作業雖已將交易相關資料掃瞄建檔方式辦理,惟迄基準日尚未建立交易文件歸檔管理及相關內控疏失之懲處規範,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六、有關檢查意見三(五),貴公司對個別股票停損之控管作業缺失,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一)停損報告經投資管理體系副總核定為「逢反彈賣出」或「持股續抱」,有投資人員仍予買進者,如:100年12月19日長榮(損失率41.1%)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逢反彈賣出(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0年12月27日及100年12月29日計買進3,500千股、102年6月7日榮剛(損失率15.4%)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逢反彈賣出(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2年6月25日及102年6月27日計買進400千股,及102年7月10日群益金鼎證券(損失率35.5%)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持股續抱(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2年9月23日及102年9月24日計買進2,000千股,投資人員未確實依停損機制辦理,違反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二)單一投資個股損失達其持有成本之15%,有未依內部規定提出對個股之追踨檢討及因應方案(停損報告)要求辦理者,如:100年9月20日安泰銀(損失率28.5%)股票停損報告經投資管理體系副總裁示持股續抱(觀察期間3個月),惟經逾3個月該股損失率仍逾15%,仍未再提出對個股之追踨檢討及因應方案,核與所訂「上市(櫃)股票投資管理細則」規範不符。七、有關檢查意見三(六),貴公司投資部位有非因增加投資因素逾法令限額未納入控管,且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者,如:基準日所持有BARRICK NA FINANCE LLC公司債,於102年4月26日保證人Barrick Gold Corp信用評等遭S&P調降評等至BBB級,已低於BBB+級或相當等級,迄檢查結束日(102年11月5日) 已逾6個月,惟控管單位(投資企劃部)尚未納入控管,且未將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因調降評等產生逾限部位之情形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八、有關檢查意見三(七),貴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員經授權變更後,有未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者,如:102年6月13日授權新增交易人員○○○、○○○及101年7月10日授權新增交易人員○○○,未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九、有關檢查意見三(八),辦理○○公司中擔放550,000千元及其關係企業○○公司中擔放525,000千元案,經查貸放後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及第41條規定不符,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項目:(一)101年3月22日辦理○○公司變更部分授信條件申請案,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負責人101年3月13日由鄭○玲變更為鄭○榮,惟內部簽呈未對新任負責人之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加以敘明及進行瞭解,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規定不符。(二)101年10月23日辦理○○公司及○○公司覆審作業未對連帶保證人鄭○榮之信用狀況加以查詢,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41條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 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下列交易未符規定應予裁處:(一) 公司派員出席被投資金融機構股東會,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董事長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監察人,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二) 公司有買入利害關係人股票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通過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三) 董監事未確實申報利害關係人異動情形,致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適時更新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四) 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充分揭露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三、上述事實三,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附件3) 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四、上述事實四,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五、上述事實五,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六、上述事實六,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七、上述事實七,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八、上述事實八,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九、上述事實九,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項目,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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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宏泰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201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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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6882號受處分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894313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56號4樓負責人或代表人:魯奐毅(董事長資格尚未經本會認可)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39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整並予3項糾正之處分。事實:一、有關檢查意見二(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有下列缺失事項:(一)102年6月25日貴公司派員出席被投資金融機構○○股份公司股東會,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公司利害關係人(法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君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監察人,核與行為時之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二)貴公司有買入利害關係人股票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如:102年9月23日及102年9月24日買入利害關係人○○證券(○○○擔任監察人)股票2,000千股,金額20,850千元,交易前未提報董事會並經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同意,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三)貴公司之董監事未確實申報利害關係人異動情形,致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適時更新者,如:基準日○○○(法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監察人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擔任董事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擔任董事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擔任董事之企業),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之企業)等,不利關係人交易作業之管理,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四)貴公司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充分揭露者,如:102年第2季銷售海洋都心建案予公司主管○○○副總、○○○副總、○○○協理及○○○資深經理,前開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揭露於公司資訊網頁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二、有關檢查意見三(一),貴公司辦理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作業有計算曝險比率錯誤致少提列準備金者,如:基準日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369,162千元,正確金額為375,004千元,少提列差額5,842千元,係因公司核算傳統避險部位1,598,383千元,其中包含單號1026SWAP00196、1026SWAP00257及1026SWAP00258等(short EUR/USD)不屬新臺幣對外幣之交易部位,致曝險比率錯誤,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符。三、有關檢查意見三(二),貴公司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有承保費率低於商品送審所訂最低保險費率者,如:102年3月23日承保保單號碼340005XXXX(職業等級3計47人),及保單號碼340002XXXX(職業等級1計2人,職業等級3計35人),以公司所訂1~3職業等級每萬元保費費率6.6元計收,惟依該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送審費率表職業等級1、2、3最低每萬元費率分別為5.2元、6.5元及7.9元,上述承保保單依送審費率計算每萬元最低費率分別應為7.9元及7.75元,保險費率有低於商品送審所訂最低保險費率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四、有關檢查意見三(三),貴公司原保險商品要保書詢問事項有以附加問卷方式辦理,且記載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者,雖修正後要保書問卷已去除相關記載文字,惟經查仍有沿用原問卷未採修正後問卷之情形,如:101年12月26日填寫高血壓異常問卷(宏泰人壽樂優活終身保險,保單號碼110234XXXX)及102年1月31日填寫意外傷害問卷(泰安心團體保險,保單號碼340005XXXX),仍沿用101年11月23日前之舊版問卷,該問卷記載「於其他告知事項一樣,均構成保險契約的ㄧ部分」或「……足以變更或減少貴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貴公司得解除契約……」等文字,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五、有關檢查意見三(四),貴公司購買債券有尚未建立交易文件資料歸檔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者,如:95年5月16日至96年9月6日間購買之HBOS、MBIA Global Funding、Momentum CDO、Maple Hill II、M&G Asian Club及M&G Club Managed等6檔國外債券有資產減損事宜,經查公司95年及96年間購買國外債券之相關簽呈、評估報告及交易合約文件,因人事異動、交接不清及未落實歸檔管理,亦未能釐清相關保管人員責任,迄檢查結束日止尚未提供前6檔相關交易文件,內部控管作業顯有疏失,現行作業雖已將交易相關資料掃瞄建檔方式辦理,惟迄基準日尚未建立交易文件歸檔管理及相關內控疏失之懲處規範,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六、有關檢查意見三(五),貴公司對個別股票停損之控管作業缺失,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一)停損報告經投資管理體系副總核定為「逢反彈賣出」或「持股續抱」,有投資人員仍予買進者,如:100年12月19日長榮(損失率41.1%)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逢反彈賣出(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0年12月27日及100年12月29日計買進3,500千股、102年6月7日榮剛(損失率15.4%)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逢反彈賣出(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2年6月25日及102年6月27日計買進400千股,及102年7月10日群益金鼎證券(損失率35.5%)股票停損報告,經裁示持股續抱(觀察期間3個月),惟於102年9月23日及102年9月24日計買進2,000千股,投資人員未確實依停損機制辦理,違反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二)單一投資個股損失達其持有成本之15%,有未依內部規定提出對個股之追踨檢討及因應方案(停損報告)要求辦理者,如:100年9月20日安泰銀(損失率28.5%)股票停損報告經投資管理體系副總裁示持股續抱(觀察期間3個月),惟經逾3個月該股損失率仍逾15%,仍未再提出對個股之追踨檢討及因應方案,核與所訂「上市(櫃)股票投資管理細則」規範不符。七、有關檢查意見三(六),貴公司投資部位有非因增加投資因素逾法令限額未納入控管,且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者,如:基準日所持有BARRICK NA FINANCE LLC公司債,於102年4月26日保證人Barrick Gold Corp信用評等遭S&P調降評等至BBB級,已低於BBB+級或相當等級,迄檢查結束日(102年11月5日) 已逾6個月,惟控管單位(投資企劃部)尚未納入控管,且未將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因調降評等產生逾限部位之情形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八、有關檢查意見三(七),貴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員經授權變更後,有未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者,如:102年6月13日授權新增交易人員○○○、○○○及101年7月10日授權新增交易人員○○○,未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九、有關檢查意見三(八),辦理○○公司中擔放550,000千元及其關係企業○○公司中擔放525,000千元案,經查貸放後管理作業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及第41條規定不符,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項目:(一)101年3月22日辦理○○公司變更部分授信條件申請案,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負責人101年3月13日由鄭○玲變更為鄭○榮,惟內部簽呈未對新任負責人之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加以敘明及進行瞭解,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規定不符。(二)101年10月23日辦理○○公司及○○公司覆審作業未對連帶保證人鄭○榮之信用狀況加以查詢,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41條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 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下列交易未符規定應予裁處:(一) 公司派員出席被投資金融機構股東會,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董事長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監察人,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二) 公司有買入利害關係人股票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通過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三) 董監事未確實申報利害關係人異動情形,致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適時更新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四) 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充分揭露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2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2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三、上述事實三,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附件3) 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四、上述事實四,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五、上述事實五,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六、上述事實六,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投資資產取得、處分作業規範,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七、上述事實七,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八、上述事實八,核與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九、上述事實九,核未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項目,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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