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國寶人壽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予以糾正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國寶人壽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的刊登日期是2014-06-2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國寶人壽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 |
刊登日期 | 2014-06-2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27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負責人或代表人:葉○○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事實:一、上次檢查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貴公司有類似缺失,如:董事長葉○○未申報擔任負責人之國外公司Space World Technology Limited,亦未申報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董事張○○未申報擔任負責人之納客應用(股)公司、模數電子(股)公司及蘑菇數位娛樂(股)公司等,獨立董事張○○未申報配偶之父母及妹妹等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等,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貴公司高階人員之任用有不符常規,對本會認定不適任人員卻屢次予以留任,已違反主管機關裁處意旨,並有不當聘用人員且賞罰不分者,以及有以非正常編制之職銜取代正規編制職務,未能強化公司治理,且涉不當運用公司資源及規避負責人法律責任之情事,如:投資長連○○因龍邦董監改選投票案,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本會102年7月2日發布予以撤換之處分,惟貴公司102年7月5日人事部門即依董事長指示,將連○○調任董事長特別助理,負責投資策略規劃且支領原薪酬,並自102年7月8日生效,而前營運長洪○○於102年1月31日亦因貴公司承受恒輝不動產抵償保證金案經本會解除職務後再聘為總經理特助等類似情事,執行業務不當有損貴公司利益之應負責之人屢獲高薪再聘任,且以特別助理或顧問等名目聘任遭主管機關裁罰之人,又102年間前營運長洪○○及前投資長連○○遭本會處分後,貴公司即改聘為特別助理原薪原地辦公,渠等雖未簽章(字)出現於貴公司文件上,事實上為無責之高薪高階人員,營運長及投資長則迄檢查結束日均未補實,有特別助理代行營運長及投資長職務之虞,核有規避保險法第13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1款規定之情事。三、貴公司對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有未提報董事會有關表決權之執行情形,如:參加中石化101年股東常會,提報101年7月30日第7屆第29次董事會101年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報告,未依中石化公司該次股東會之實際議程紀錄報告,且未記載相關表決權之執行情形及未留存相關書面紀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後段規定、本會97年10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函及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查有下列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一)資金運用有1、未依前次檢查意見降低投資單一個股集中度風險,反而持續買進增加風險及2、上次檢查就未落實執行停損機制之情事提列檢查意見,本次檢查發現檢查基準日持有交易目的股票仍有逾25%停損限額未停損者、帳列備供出售之股票有鉅額虧損等情事。(二)支付予前總經理蔡○○之未滿期報酬僅由董事長核定即予給付,未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擬定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三)處分所持有龍邦股票之投資決策及作業流程核有1、以特殊交易方式或特定對象進行之交易,投資建議書有未予說明,且利害關係人之檢核程序未完備、2、加強控管作業未落實及3、未將臺灣證券交易所已將龍邦股票列為注意股票之風險因素列入投資決策參考之情事。(四)各項資金運用授權有未考量風險控管及例外管理之情事。(五)風險管理委員會有未向董事會提出必要之風險管理改善建議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違失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並限貴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改善具報。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於連○○及洪○○經撤換或解除職務後,即改聘為特別助理並原薪原地辦公,渠等雖未簽章(字)出現於該公司文件上,事實上為無責之高薪高階人員,享有相當於保險業負責人之薪資及福利,貴公司有以不適任之人員假借特別助理等非負責人之名義,實質擔任保險業負責人之情事,顯有規避保險法第13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1款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三、上述事實三:違失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後段規定、本會97年10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函及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9款規定處以罰鍰90萬元。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有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2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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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國寶人壽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該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 |
刊登日期2014-06-2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10&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27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負責人或代表人:葉○○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檢查報告(編號:102F140)所揭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國內有價證券投資作業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10萬元、予以糾正3次及限期改善。事實:一、上次檢查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貴公司有類似缺失,如:董事長葉○○未申報擔任負責人之國外公司Space World Technology Limited,亦未申報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董事張○○未申報擔任負責人之納客應用(股)公司、模數電子(股)公司及蘑菇數位娛樂(股)公司等,獨立董事張○○未申報配偶之父母及妹妹等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等,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貴公司高階人員之任用有不符常規,對本會認定不適任人員卻屢次予以留任,已違反主管機關裁處意旨,並有不當聘用人員且賞罰不分者,以及有以非正常編制之職銜取代正規編制職務,未能強化公司治理,且涉不當運用公司資源及規避負責人法律責任之情事,如:投資長連○○因龍邦董監改選投票案,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本會102年7月2日發布予以撤換之處分,惟貴公司102年7月5日人事部門即依董事長指示,將連○○調任董事長特別助理,負責投資策略規劃且支領原薪酬,並自102年7月8日生效,而前營運長洪○○於102年1月31日亦因貴公司承受恒輝不動產抵償保證金案經本會解除職務後再聘為總經理特助等類似情事,執行業務不當有損貴公司利益之應負責之人屢獲高薪再聘任,且以特別助理或顧問等名目聘任遭主管機關裁罰之人,又102年間前營運長洪○○及前投資長連○○遭本會處分後,貴公司即改聘為特別助理原薪原地辦公,渠等雖未簽章(字)出現於貴公司文件上,事實上為無責之高薪高階人員,營運長及投資長則迄檢查結束日均未補實,有特別助理代行營運長及投資長職務之虞,核有規避保險法第13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1款規定之情事。三、貴公司對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有未提報董事會有關表決權之執行情形,如:參加中石化101年股東常會,提報101年7月30日第7屆第29次董事會101年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報告,未依中石化公司該次股東會之實際議程紀錄報告,且未記載相關表決權之執行情形及未留存相關書面紀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後段規定、本會97年10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函及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查有下列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一)資金運用有1、未依前次檢查意見降低投資單一個股集中度風險,反而持續買進增加風險及2、上次檢查就未落實執行停損機制之情事提列檢查意見,本次檢查發現檢查基準日持有交易目的股票仍有逾25%停損限額未停損者、帳列備供出售之股票有鉅額虧損等情事。(二)支付予前總經理蔡○○之未滿期報酬僅由董事長核定即予給付,未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擬定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三)處分所持有龍邦股票之投資決策及作業流程核有1、以特殊交易方式或特定對象進行之交易,投資建議書有未予說明,且利害關係人之檢核程序未完備、2、加強控管作業未落實及3、未將臺灣證券交易所已將龍邦股票列為注意股票之風險因素列入投資決策參考之情事。(四)各項資金運用授權有未考量風險控管及例外管理之情事。(五)風險管理委員會有未向董事會提出必要之風險管理改善建議之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違失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及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並限貴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改善具報。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於連○○及洪○○經撤換或解除職務後,即改聘為特別助理並原薪原地辦公,渠等雖未簽章(字)出現於該公司文件上,事實上為無責之高薪高階人員,享有相當於保險業負責人之薪資及福利,貴公司有以不適任之人員假借特別助理等非負責人之名義,實質擔任保險業負責人之情事,顯有規避保險法第137條之1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11款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三、上述事實三:違失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9第2項後段規定、本會97年10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146220號函及101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函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9款規定處以罰鍰90萬元。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有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7條第5款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2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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