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大眾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14-06-2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627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大眾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
刊登日期 | 2014-06-2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627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F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21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5、6、8、9、10、13、14、15樓及地下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建平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5、6、8、9、10、13、14、15樓及地下1樓主旨:貴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事實及理由: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款規定:(一)貴行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近年來積極推展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100年至102年收益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2.94億元(占全行手續費收入比重9.23%)、4.10億元(13.95%)及8.76億元(26.72%),顯示過去3年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大幅成長,尤以高風險交易占金融商品行銷業務總收益比重由100年之14.38%成長至102年之54.99%。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二)貴行為追求TMU收益快速成長,核予客戶之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致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風險。(三)貴行計算金融交易額度使用之金融商品風險權數,未依內規定期辦理評估,經查除101年11月23日修正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商品風險權數比率外,其他匯率及利率商品風險權數自99年起皆未辦理評估調整,核與貴行「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準則」規定不符。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一)辦理客戶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額度(PSR)核給作業,客戶申請目的為避險需求,惟核給額度前未評估客戶每期須避險部位,並將現行其他銀行已核給額度及擬於貴行辦理避險之部位納入考量,訂定額度核給計算公式,將資金避險需求與所核額度予以連結,作為核貸依據,致有核給PSR額度與客戶營業額或淨值顯不相稱。(二)增加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信用額度,有未確實評估客戶業務量之成長情形及客戶於同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往來情形。(三)依貴行所訂新商品審查規範,須納入審查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僅涵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項目,致雖無須另行申請惟屬新型組合式商品,均未進行審查。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一)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作業,經查有未具備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及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所定資格條件之企金業務人員(RM),對客戶進行交易內容說明及推介行為,核有未訂定相關內規以符上開法令規定之缺失。(二)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客戶商品適合度評估作業,尚未依據本會102年12月27日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0 號令規定,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接受客戶標準、洗錢防制、認識客戶與商品適合度分析程序及可提供商品範圍等內部規範。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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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眾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
刊登日期2014-06-2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627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F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21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5、6、8、9、10、13、14、15樓及地下1樓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建平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1、2、5、6、8、9、10、13、14、15樓及地下1樓主旨:貴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事實及理由: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第36條第1項、第38條第1款規定:(一)貴行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近年來積極推展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100年至102年收益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2.94億元(占全行手續費收入比重9.23%)、4.10億元(13.95%)及8.76億元(26.72%),顯示過去3年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大幅成長,尤以高風險交易占金融商品行銷業務總收益比重由100年之14.38%成長至102年之54.99%。貴行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二)貴行為追求TMU收益快速成長,核予客戶之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致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風險。(三)貴行計算金融交易額度使用之金融商品風險權數,未依內規定期辦理評估,經查除101年11月23日修正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商品風險權數比率外,其他匯率及利率商品風險權數自99年起皆未辦理評估調整,核與貴行「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準則」規定不符。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一)辦理客戶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額度(PSR)核給作業,客戶申請目的為避險需求,惟核給額度前未評估客戶每期須避險部位,並將現行其他銀行已核給額度及擬於貴行辦理避險之部位納入考量,訂定額度核給計算公式,將資金避險需求與所核額度予以連結,作為核貸依據,致有核給PSR額度與客戶營業額或淨值顯不相稱。(二)增加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信用額度,有未確實評估客戶業務量之成長情形及客戶於同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往來情形。(三)依貴行所訂新商品審查規範,須納入審查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僅涵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項目,致雖無須另行申請惟屬新型組合式商品,均未進行審查。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一)貴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作業,經查有未具備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及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所定資格條件之企金業務人員(RM),對客戶進行交易內容說明及推介行為,核有未訂定相關內規以符上開法令規定之缺失。(二)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客戶商品適合度評估作業,尚未依據本會102年12月27日金管銀外字第10200293010 號令規定,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接受客戶標準、洗錢防制、認識客戶與商品適合度分析程序及可提供商品範圍等內部規範。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平)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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