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的刊登日期是2014-05-0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50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 | 2014-05-0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50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04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1738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主旨:有關本會對貴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一、檢查發現,貴行雖有由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人員於交易前,向客戶確認交易條件,但該交易條件之內容已先由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與客戶討論,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不符。二、貴行於交易高風險之「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時,雖有留存錄音及契約文件,惟未充分告知客戶該商品為收益有限、風險無限之賣出選擇權,及中途解約時,須支付貴行反向交易之平倉權利金等重要風險承擔事宜。三、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本身並無避險效果,然貴行有未根據客戶之實際交易目的、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等客戶條件以確保商品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之情形,不利貴行與客戶關係之永續維護。四、對客戶核予TMU金融交易額度係由分行企金人員所評估,惟有未確實根據客戶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條件而核予交易額度,至交易額度有遠超過客戶淨值之情形,未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核有欠當。五、TMU業務已成為貴行主要收益來源之ㄧ,惟貴行尚未對複雜型匯率選擇權商品建置評價模型,僅依上手銀行出具之每星期一次之對帳單評估客戶未實現損益,無法有效控管客戶信用風險。六、貴行與客戶交易後,係反向拋補(賣出選擇權)予上手銀行,故貴行須承擔客戶違約之風險。然貴行核予客戶之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將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之風險,並影響貴行信譽,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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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永豐商業銀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
刊登日期2014-05-0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502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04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號碼:86517384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邱正雄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主旨:有關本會對貴行辦理財務行銷部(簡稱TMU)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貴行辦理TMU業務有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之情形,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核有違反法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貴行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但不包括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一年。屆期未改善,應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事實及理由:一、檢查發現,貴行雖有由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人員於交易前,向客戶確認交易條件,但該交易條件之內容已先由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與客戶討論,核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第2項規定不符。二、貴行於交易高風險之「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時,雖有留存錄音及契約文件,惟未充分告知客戶該商品為收益有限、風險無限之賣出選擇權,及中途解約時,須支付貴行反向交易之平倉權利金等重要風險承擔事宜。三、複雜型匯率選擇權本身並無避險效果,然貴行有未根據客戶之實際交易目的、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等客戶條件以確保商品對金融消費者適合度之情形,不利貴行與客戶關係之永續維護。四、對客戶核予TMU金融交易額度係由分行企金人員所評估,惟有未確實根據客戶承擔潛在虧損之能力條件而核予交易額度,至交易額度有遠超過客戶淨值之情形,未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核有欠當。五、TMU業務已成為貴行主要收益來源之ㄧ,惟貴行尚未對複雜型匯率選擇權商品建置評價模型,僅依上手銀行出具之每星期一次之對帳單評估客戶未實現損益,無法有效控管客戶信用風險。六、貴行與客戶交易後,係反向拋補(賣出選擇權)予上手銀行,故貴行須承擔客戶違約之風險。然貴行核予客戶之交易額度,未根據客戶之交易經驗與實際需求,且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將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潛在之風險,並影響貴行信譽,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正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邱正雄)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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