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台灣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台灣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4-04-11,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2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台灣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4-04-11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2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2262號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7017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負責人或代表人:朱炳昱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事實: 一、有關檢查意見一(一)貴公司有低估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之情形,如:經查 貴公司「臺灣人壽子女教育年金保險」101年底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明細表中,並無任何提存,惟該險保單條款確定須給付死差紅利,故有低估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之情形,核與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不符,致該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數低於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規定之最低要求。 二、有關檢查意見一(二)上次檢查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類似缺失,如:○○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董事)、○○○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監察人)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擔任監察人),顯示 貴公司未確實建立或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核與保險法第148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不符。三、有關檢查意見二,貴公司與關係企業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有下列缺失: 1.97年起每年向關係企業購入18,000千元之使用點數,惟續約時變更使用設施需扣點數及金額僅以增補契約約定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如:貴公司於98年4月15日與關係企業簽訂使用契約,租賃期間98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約定每年支付予其18,000千元及每點點數折合新臺幣價值,並訂定使用各種會議室、教室及房型之所需點數;另於98年12月31日第1次簽訂增補契約重行約定每點點數價值,並將其中6項使用設施調漲所需點數;另於100年12月31日第2次簽訂增補契約重行約定每點點數價值,並將其中4項使用設施調漲所需點數;惟歷經2次使用價格及點數之調整,皆未報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即逕與關係企業簽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2.向關係企業購入超過5,000千元之商品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如:向關係企業購入2款商品贈送保戶,2款商品分別以2份公文同日陳核董事長核定,2份契約簽訂日亦相同,訂購金額分別為4,968千元及1,940千元,合計為6,908千元,惟未報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即逕與關係企業簽約,核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3.100年5月1日與關係企業簽訂合約有效期間10年之「○○○○商標及著作授權合約」,有部分條款不利 貴公司且權利金之費率亦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決議參考,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 4.貴公司98年3月1日與關係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合作關係雙方未有收付費情形, 貴公司對雙方互惠方式未以金額評估雙方履行義務之價值是否相當即逕與簽約者,且相關簽呈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核與「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 四、有關檢查意見三、(一)對非因增加投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超逾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所定限額之情況,有未依規定由 貴公司稽核部門予以追蹤控管及陳報主管機關者,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如:100年5月31日及101年10月31日帳上分別持有○○債券基金投資總額45,000千元及○○債券基金投資總額為99,997千元,惟查二者分別因規模縮減,致特定期間對該等基金投資總額占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逾10%以上,與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惟貴公司稽核部門未予追蹤控管及陳報主管機關。 五、有關檢查意見三、(九)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全權委託作業,所連結之子基金清單中有具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者,如:公司與○○投信簽訂之全權委託契約,於102年2月26日增加受託買賣之子基金清單中,有PowerShares○○商品指數ETF,其所追蹤的指數由14種原物料期貨合約組成,如原油、熱燃油、黃金、鋁、玉米和小麥等,且該ETF亦以期貨作為投資上述原物料之工具,核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不符。 六、有關面請改善缺失事項二、(七)貴公司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事項方式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如:保單號碼3300××××××於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保單條款,有約定修訂第3條保險範圍「……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者,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給付」(送審條款:……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者,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90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給付),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下列交易未符規定應予裁處:(一)每年向關係企業購入18,000千元之使用點數,惟續約時變更使用設施需扣點數及金額僅以增補契約約定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乙節,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二)有關向關係企業購入超過5,000千元之商品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乙節,核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三)與關係企業簽訂「○○○○商標及著作授權合約」,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決議參考乙節,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與關係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合作關係雙方未有收付費情形, 貴公司相關簽呈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四,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五、上述事實五,核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六、上述事實六,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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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台灣人壽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 |
刊登日期2014-04-11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2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2262號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557017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負責人或代表人:朱炳昱有關本會對 貴公司102年度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2F115號)所揭缺失事項,查 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同)360萬元整並予4項糾正之處分。事實: 一、有關檢查意見一(一)貴公司有低估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之情形,如:經查 貴公司「臺灣人壽子女教育年金保險」101年底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明細表中,並無任何提存,惟該險保單條款確定須給付死差紅利,故有低估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已累積互抵所增提列責任準備金之情形,核與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保字第0910072808號函規定不符,致該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數低於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規定之最低要求。 二、有關檢查意見一(二)上次檢查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類似缺失,如:○○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擔任董事)、○○○企業有限公司(○○○擔任監察人)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擔任監察人),顯示 貴公司未確實建立或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核與保險法第148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不符。三、有關檢查意見二,貴公司與關係企業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有下列缺失: 1.97年起每年向關係企業購入18,000千元之使用點數,惟續約時變更使用設施需扣點數及金額僅以增補契約約定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如:貴公司於98年4月15日與關係企業簽訂使用契約,租賃期間98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約定每年支付予其18,000千元及每點點數折合新臺幣價值,並訂定使用各種會議室、教室及房型之所需點數;另於98年12月31日第1次簽訂增補契約重行約定每點點數價值,並將其中6項使用設施調漲所需點數;另於100年12月31日第2次簽訂增補契約重行約定每點點數價值,並將其中4項使用設施調漲所需點數;惟歷經2次使用價格及點數之調整,皆未報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即逕與關係企業簽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2.向關係企業購入超過5,000千元之商品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者,如:向關係企業購入2款商品贈送保戶,2款商品分別以2份公文同日陳核董事長核定,2份契約簽訂日亦相同,訂購金額分別為4,968千元及1,940千元,合計為6,908千元,惟未報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即逕與關係企業簽約,核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3.100年5月1日與關係企業簽訂合約有效期間10年之「○○○○商標及著作授權合約」,有部分條款不利 貴公司且權利金之費率亦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決議參考,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 4.貴公司98年3月1日與關係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合作關係雙方未有收付費情形, 貴公司對雙方互惠方式未以金額評估雙方履行義務之價值是否相當即逕與簽約者,且相關簽呈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核與「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 四、有關檢查意見三、(一)對非因增加投資之因素致資金運用項目超逾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所定限額之情況,有未依規定由 貴公司稽核部門予以追蹤控管及陳報主管機關者,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如:100年5月31日及101年10月31日帳上分別持有○○債券基金投資總額45,000千元及○○債券基金投資總額為99,997千元,惟查二者分別因規模縮減,致特定期間對該等基金投資總額占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憑證總額逾10%以上,與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惟貴公司稽核部門未予追蹤控管及陳報主管機關。 五、有關檢查意見三、(九)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全權委託作業,所連結之子基金清單中有具放空效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者,如:公司與○○投信簽訂之全權委託契約,於102年2月26日增加受託買賣之子基金清單中,有PowerShares○○商品指數ETF,其所追蹤的指數由14種原物料期貨合約組成,如原油、熱燃油、黃金、鋁、玉米和小麥等,且該ETF亦以期貨作為投資上述原物料之工具,核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不符。 六、有關面請改善缺失事項二、(七)貴公司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事項方式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如:保單號碼3300××××××於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保單條款,有約定修訂第3條保險範圍「……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者,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給付」(送審條款:……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者,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90日者,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給付),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核與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2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下列交易未符規定應予裁處:(一)每年向關係企業購入18,000千元之使用點數,惟續約時變更使用設施需扣點數及金額僅以增補契約約定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乙節,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二)有關向關係企業購入超過5,000千元之商品而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乙節,核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核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整。(三)與關係企業簽訂「○○○○商標及著作授權合約」,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決議參考乙節,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與關係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該合作關係雙方未有收付費情形, 貴公司相關簽呈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核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四,核與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五、上述事實五,核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六、上述事實六,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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