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貴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的刊登日期是2014-03-12,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3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貴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 |
刊登日期 | 2014-03-12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3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0002668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07720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兆勤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貴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事實及理由:一、貴行自94年起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以下稱上海滬邑公司)簽訂顧問服務契約,依據本會102年12月5日、6日對貴行專案檢查結果,貴行對上海滬邑公司人員於業務管理、績效考核及員工福利等方面均具實質管控能力,貴行直接管理該公司人員並利用該公司於大陸地區經常性處理部分事務,該等作業模式顯有未妥,且上海滬邑公司之設立與貴行密切相關,貴行未將與該公司間之交易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進行控管,法令遵循作業顯有缺失,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二、貴行經理部門對董事會及主管機關隱匿事實,未據實陳報貴行與上海滬邑公司間之控制關係,貴行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核有嚴重缺失,並涉有資料提報不實、不全情事,核有未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之情事:(一)董事會係銀行之經營決策機關,經理部門就提報董事會之重大事項,有義務提供充分完整之資料,俾利董事會作成正確決策。查貴行就本案歷次提報董事會之資料,皆未提及貴行對該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之事實,且貴行現任董事及歷屆法令遵循主管皆已出具切結書表示並不知悉貴行介入該公司之內部管理等情事,顯示貴行業務部門及人事單位未能充分將本案相關資訊提供予董事知悉,不利董事為正確決策,亦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致董事會暴露於未能掌握銀行整體營運及違法之風險,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嚴重缺失。(二)貴行分別於101年11月5日、102年2月7日、102年4月26日、102年8月30日及102年11月15日5次函復本會有關貴行與上海滬邑公司簽訂顧問契約之說明,皆表示貴行係依顧問契約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顧問服務並支付該公司顧問費用,貴行始終未主動函報本會有關貴行對上海滬邑公司有實質控制力之事實,核有資料提報不實、不全情事,致主管機關未能適時採行有效導正措施,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嚴重欠缺法令遵循觀念,貴行法令遵循作業有待加強。三、貴行人事單位為掩飾其涉入上海滬邑公司之人員管理及福利補助之事實,核准相關承辦人員使用未控管之外部信箱與上海滬邑公司人員進行聯繫,以寄送房租補助等相關資料,相關人員個案上亦有未遵循貴行郵件外寄控管內規之情事,貴行資訊控管、資料傳遞及覆核機制失效,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核有缺失。四、貴行香港分行為利用上海滬邑公司協助其發展大陸地區業務,長期涉入該公司人員之業務管控及績效管考,並有將客戶之帳號、戶名等資料提供予該公司人員之情事,且本案調查過程中該分行皆未向貴行總行高階管理階層、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報告貴行實質控制該公司之事實,除顯示該分行人員遵法意識薄弱外,亦凸顯貴行對於香港分行等海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顯有缺失,總行管理單位未能充分掌握海外分支機構之運作情況,核屬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五、綜上,貴行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該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及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蔡○○,聯絡電話:(02)8968-9828,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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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貴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 |
刊登日期2014-03-12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312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0002668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307720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兆勤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同上主旨:貴行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之業務往來,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貴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事實及理由:一、貴行自94年起與上海滬邑科技信息諮詢公司(以下稱上海滬邑公司)簽訂顧問服務契約,依據本會102年12月5日、6日對貴行專案檢查結果,貴行對上海滬邑公司人員於業務管理、績效考核及員工福利等方面均具實質管控能力,貴行直接管理該公司人員並利用該公司於大陸地區經常性處理部分事務,該等作業模式顯有未妥,且上海滬邑公司之設立與貴行密切相關,貴行未將與該公司間之交易納入實質利害關係人進行控管,法令遵循作業顯有缺失,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二、貴行經理部門對董事會及主管機關隱匿事實,未據實陳報貴行與上海滬邑公司間之控制關係,貴行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核有嚴重缺失,並涉有資料提報不實、不全情事,核有未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之情事:(一)董事會係銀行之經營決策機關,經理部門就提報董事會之重大事項,有義務提供充分完整之資料,俾利董事會作成正確決策。查貴行就本案歷次提報董事會之資料,皆未提及貴行對該公司具實質控制力之事實,且貴行現任董事及歷屆法令遵循主管皆已出具切結書表示並不知悉貴行介入該公司之內部管理等情事,顯示貴行業務部門及人事單位未能充分將本案相關資訊提供予董事知悉,不利董事為正確決策,亦有害公司治理之落實,致董事會暴露於未能掌握銀行整體營運及違法之風險,貴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嚴重缺失。(二)貴行分別於101年11月5日、102年2月7日、102年4月26日、102年8月30日及102年11月15日5次函復本會有關貴行與上海滬邑公司簽訂顧問契約之說明,皆表示貴行係依顧問契約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顧問服務並支付該公司顧問費用,貴行始終未主動函報本會有關貴行對上海滬邑公司有實質控制力之事實,核有資料提報不實、不全情事,致主管機關未能適時採行有效導正措施,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嚴重欠缺法令遵循觀念,貴行法令遵循作業有待加強。三、貴行人事單位為掩飾其涉入上海滬邑公司之人員管理及福利補助之事實,核准相關承辦人員使用未控管之外部信箱與上海滬邑公司人員進行聯繫,以寄送房租補助等相關資料,相關人員個案上亦有未遵循貴行郵件外寄控管內規之情事,貴行資訊控管、資料傳遞及覆核機制失效,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核有缺失。四、貴行香港分行為利用上海滬邑公司協助其發展大陸地區業務,長期涉入該公司人員之業務管控及績效管考,並有將客戶之帳號、戶名等資料提供予該公司人員之情事,且本案調查過程中該分行皆未向貴行總行高階管理階層、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報告貴行實質控制該公司之事實,除顯示該分行人員遵法意識薄弱外,亦凸顯貴行對於香港分行等海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顯有缺失,總行管理單位未能充分掌握海外分支機構之運作情況,核屬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五、綜上,貴行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並有同法第61條之1有礙健全經營及同法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資料提報不實、不全之情事,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限制貴行海外分支機構之設立及轉投資之申請至本會認可該行缺失改善後,始得進行。法令依據:一、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第7款及第12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二、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蔡○○,聯絡電話:(02)8968-9828,傳真電話:(02)8969-1359。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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