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的刊登日期是2014-02-0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205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 | 2014-02-0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205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00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統一編號:0423191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代表人:陳祖培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主旨:貴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貴行信託部○姓員工於離職前,將客戶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USB)並攜走,核有以下缺失:(一)未能妥適建立公用資料夾之檔案存取權限及授權控管:貴行資訊系統之公用資料夾管理,未能依行員行使職權範圍建立妥適之存取權限及授權控管,致行員得存取非與其職務相關且含客戶個人資料之檔案。依貴行清查結果,遭下載檔案數為○○○個,其中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檔案數計○○○個,歸戶客戶數達○○○人,另有內部稽核檔案等機密資料。(二)未能針對行員使用USB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視控管機制:○姓行員以USB存取非授權資料,惟因貴行未能建立每日監控機制,致○姓員工於101年12月14日至公用資料夾下載非授權檔案,貴行遲至102年1月7日始發現,顯示貴行之資訊作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二、貴行對於公用資料夾之檔案存取權限控管未明確區分授權,致無法防杜行員存取非授權資料;另未能就行員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控機制,即時採行資訊保全措施。上該缺失顯示貴行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三、另本案因遭下載之檔案數量大且內容涉及機密資訊,應提高處分級距。惟考量該違規之情事係貴行自行發現,並已為適當之處理,故予酌減。經綜覈相關事實後,爰核處旨揭罰鍰之金額。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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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
刊登日期2014-02-0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2050002&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文者: 如正、副本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0011號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統一編號:0423191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代表人:陳祖培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主旨:貴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事實及理由:一、貴行信託部○姓員工於離職前,將客戶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USB)並攜走,核有以下缺失:(一)未能妥適建立公用資料夾之檔案存取權限及授權控管:貴行資訊系統之公用資料夾管理,未能依行員行使職權範圍建立妥適之存取權限及授權控管,致行員得存取非與其職務相關且含客戶個人資料之檔案。依貴行清查結果,遭下載檔案數為○○○個,其中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檔案數計○○○個,歸戶客戶數達○○○人,另有內部稽核檔案等機密資料。(二)未能針對行員使用USB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視控管機制:○姓行員以USB存取非授權資料,惟因貴行未能建立每日監控機制,致○姓員工於101年12月14日至公用資料夾下載非授權檔案,貴行遲至102年1月7日始發現,顯示貴行之資訊作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二、貴行對於公用資料夾之檔案存取權限控管未明確區分授權,致無法防杜行員存取非授權資料;另未能就行員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控機制,即時採行資訊保全措施。上該缺失顯示貴行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三、另本案因遭下載之檔案數量大且內容涉及機密資訊,應提高處分級距。惟考量該違規之情事係貴行自行發現,並已為適當之處理,故予酌減。經綜覈相關事實後,爰核處旨揭罰鍰之金額。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祖培)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會計室、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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