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4-01-27,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12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4-01-27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12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一、裁罰時間: 102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6月底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命該公司限期於102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並在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前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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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依限完成增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 |
刊登日期2014-01-27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01270001&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一、裁罰時間: 102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查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6月底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命該公司限期於102年12月31日前辦理增資,並在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前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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