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國寶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及暫停銷售部分保險商品,以及調降該公司董事長葉○○之報酬30%,為期一年的刊登日期是2013-12-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國寶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及暫停銷售部分保險商品,以及調降該公司董事長葉○○之報酬30%,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 | 2013-12-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27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負責人或代表人:葉○○主旨: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 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及暫停銷售部分保險商品,以及調降貴公司董事長葉○○之報酬30%,為期一年。事實:一、 查 貴公司101年底之資本適足率為負543.03%,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不得低於200%之規定不符,應增資金額高達約新臺幣(下同)291.23億元,本會前已分別以102年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030號函、102年3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0930號函及102年3月19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3380號函、貴公司到本會保險局報告財務業務及本會保險局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責成 貴公司除應進行財務業務改善外,應即規劃辦理後續增資及提高增資金額,因無具體增資計畫,本會復以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800號函請貴公司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屆期如未完成,將依保險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嗣後本會復以102年6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906170號函、102年7月1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54000號函及102年7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907350號函提醒 貴公司應於102年7月31日依法完成增資,又本會保險局於102年7月26日約談 貴公司負責人時亦請應依前揭時限完成增資。貴公司雖於102年7年29日函報增資5億元計畫,惟該5億元之增資計畫相較於 貴公司財務缺口差距甚大,仍無法有效改善貴公司之財務狀況。二、 至於 貴公司陳述表示本會自96年5月起先後限制 貴公司部分業務財務項目,且未同意 貴公司所提解除限制項目之申請,致貴公司營收不如預期,股東權益淨值仍為負值及未達法定資本適足率云云,查本會係因 貴公司以前年度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或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爰有對 貴公司之部分財務業務項目予以限制之必要。而針對貴公司前所提出解除投資項目限制之申請,亦係因 貴公司仍有包含投資之相關內部控制缺失未見改善,爰請 貴公司應確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缺失,並提出增資之具體事證後,本會將再視改善情形及增資狀況考量解除相關投資項目限制。另貴公司於陳述意見書中所提出之健全經營計畫書,其內容未見 貴公司就未來如何逐年改善淨值缺口提出相關具體規劃,亦未附有任何具體增資計畫,難謂 貴公司有積極改善其財務狀況之作為。三、另貴公司陳述表示陸續於99年及101年分別辦理現金增資2億元及3億元,難謂怠於增資,查 貴公司101年10月辦理現金增資3億元,係屬 貴公司原規劃於100年度增資金額,101年度實未辦理現金增資。理由及法令依據:查貴公司101年底之資本適足率為負543.03%,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200%規定不符之事實明確,且 貴公司未依本會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800號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 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國寶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之新契約銷售及暫停「國寶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國寶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傷害醫療甲型」、「國寶人壽團體防癌健康保險」及「國寶人壽團體住院日額保險」之新契約銷售,直至該4件團體保險商品費率不適足之情形改善為止,以及自文到之日起調降目前董事長葉○○之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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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寶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及暫停銷售部分保險商品,以及調降該公司董事長葉○○之報酬30%,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2013-12-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7&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27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9樓負責人或代表人:葉○○主旨: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 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銷售及暫停銷售部分保險商品,以及調降貴公司董事長葉○○之報酬30%,為期一年。事實:一、 查 貴公司101年底之資本適足率為負543.03%,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不得低於200%之規定不符,應增資金額高達約新臺幣(下同)291.23億元,本會前已分別以102年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030號函、102年3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0930號函及102年3月19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3380號函、貴公司到本會保險局報告財務業務及本會保險局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責成 貴公司除應進行財務業務改善外,應即規劃辦理後續增資及提高增資金額,因無具體增資計畫,本會復以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800號函請貴公司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屆期如未完成,將依保險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嗣後本會復以102年6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906170號函、102年7月1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54000號函及102年7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907350號函提醒 貴公司應於102年7月31日依法完成增資,又本會保險局於102年7月26日約談 貴公司負責人時亦請應依前揭時限完成增資。貴公司雖於102年7年29日函報增資5億元計畫,惟該5億元之增資計畫相較於 貴公司財務缺口差距甚大,仍無法有效改善貴公司之財務狀況。二、 至於 貴公司陳述表示本會自96年5月起先後限制 貴公司部分業務財務項目,且未同意 貴公司所提解除限制項目之申請,致貴公司營收不如預期,股東權益淨值仍為負值及未達法定資本適足率云云,查本會係因 貴公司以前年度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或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爰有對 貴公司之部分財務業務項目予以限制之必要。而針對貴公司前所提出解除投資項目限制之申請,亦係因 貴公司仍有包含投資之相關內部控制缺失未見改善,爰請 貴公司應確實檢討改善相關內部控制缺失,並提出增資之具體事證後,本會將再視改善情形及增資狀況考量解除相關投資項目限制。另貴公司於陳述意見書中所提出之健全經營計畫書,其內容未見 貴公司就未來如何逐年改善淨值缺口提出相關具體規劃,亦未附有任何具體增資計畫,難謂 貴公司有積極改善其財務狀況之作為。三、另貴公司陳述表示陸續於99年及101年分別辦理現金增資2億元及3億元,難謂怠於增資,查 貴公司101年10月辦理現金增資3億元,係屬 貴公司原規劃於100年度增資金額,101年度實未辦理現金增資。理由及法令依據:查貴公司101年底之資本適足率為負543.03%,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規定不得低於200%規定不符之事實明確,且 貴公司未依本會102年5月1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800號函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命 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停止「國寶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之新契約銷售及暫停「國寶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國寶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傷害醫療甲型」、「國寶人壽團體防癌健康保險」及「國寶人壽團體住院日額保險」之新契約銷售,直至該4件團體保險商品費率不適足之情形改善為止,以及自文到之日起調降目前董事長葉○○之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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