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朝陽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栗志中報酬30 %,為期一年的刊登日期是2013-12-13,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朝陽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栗志中報酬30 %,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 | 2013-12-13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6202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負責人或代表人:栗志中主旨: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栗志中報酬30 %,為期一年。事實:一、查貴公司100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65.57%,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不得低於200%之規定不符,應增資金額達約新臺幣(下同)22.62億元,本會前以101年4月30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682號函請貴公司提報經董事會通過於101年底前完成之增資計畫;貴公司雖提出擬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惟未能有效掌握資產作價增資作業時程,於原定時程101年底前完成增資計畫,本會並以101年9月17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300號函、101年10月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127840號函、101年12月5日金管保財第10102517020號函、101年12月27日金管保財第10102179400號函及102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2860號函示公司提報增資計畫,並於貴公司到本會保險局報告財務業務時及本會保險局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請貴公司除應進行財務業務改善外,應即規劃辦理後續增資及提高增資金額。二、雖經貴公司提報擬於102年底及103年底前分別辦理2億元現金增資計畫,惟依貴公司101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113.62%,應增資金額達29.67億元,財務缺口持續擴大,所提增資規劃難以有效改善淨值缺口,本會於102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2680號函請貴公司應切實就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狀況待改善情形,研擬提高現金增資金額並即完成預定之現金增資計畫,及102年6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480號函請貴公司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並說明屆期如未完成,將依保險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嗣後本會復以102年7月1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872號函、7月18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75050號函示貴公司應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又本會保險局於102年6月18日及7月25日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亦請應依前揭時限完成增資。三、按貴公司以資產作價增資案因法律訴訟程序未能及時取得增資標的所有權,前已將增資基準日自101年底延後至102年6月底,復又說明須至104年6月份後始得繼續進行,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且依貴公司102年7月19日函復,以大股東參與臺中地區單元二重劃案已無多餘資金,主張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計畫,並向本會申請延後至102年底前辦理完成,實無理由,顯示貴公司未能依本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480號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之事實明確。理由及法令依據:查貴公司101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113.62%,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情事,且未依本會102年6月4日函要求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董事長栗志中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 %,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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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朝陽人壽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栗志中報酬30 %,為期一年 |
刊登日期2013-12-13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8&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6202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負責人或代表人:栗志中主旨:貴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不符,且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有礙健全經營,爰依同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目前董事長栗志中報酬30 %,為期一年。事實:一、查貴公司100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65.57%,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不得低於200%之規定不符,應增資金額達約新臺幣(下同)22.62億元,本會前以101年4月30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682號函請貴公司提報經董事會通過於101年底前完成之增資計畫;貴公司雖提出擬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惟未能有效掌握資產作價增資作業時程,於原定時程101年底前完成增資計畫,本會並以101年9月17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4300號函、101年10月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127840號函、101年12月5日金管保財第10102517020號函、101年12月27日金管保財第10102179400號函及102年3月8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2860號函示公司提報增資計畫,並於貴公司到本會保險局報告財務業務時及本會保險局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請貴公司除應進行財務業務改善外,應即規劃辦理後續增資及提高增資金額。二、雖經貴公司提報擬於102年底及103年底前分別辦理2億元現金增資計畫,惟依貴公司101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113.62%,應增資金額達29.67億元,財務缺口持續擴大,所提增資規劃難以有效改善淨值缺口,本會於102年3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2680號函請貴公司應切實就100年度及101年度財務狀況待改善情形,研擬提高現金增資金額並即完成預定之現金增資計畫,及102年6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480號函請貴公司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並說明屆期如未完成,將依保險法令採取必要之處置。嗣後本會復以102年7月1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872號函、7月18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75050號函示貴公司應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又本會保險局於102年6月18日及7月25日約談貴公司負責人時,亦請應依前揭時限完成增資。三、按貴公司以資產作價增資案因法律訴訟程序未能及時取得增資標的所有權,前已將增資基準日自101年底延後至102年6月底,復又說明須至104年6月份後始得繼續進行,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且依貴公司102年7月19日函復,以大股東參與臺中地區單元二重劃案已無多餘資金,主張未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計畫,並向本會申請延後至102年底前辦理完成,實無理由,顯示貴公司未能依本會102年6月4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038480號函於102年7月31日前完成增資之事實明確。理由及法令依據:查貴公司101年底資本適足率為負113.62%,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情事,且未依本會102年6月4日函要求於1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增資,核有違反法令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第6款規定,限制貴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辦理「富貴天成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新契約銷售,及調降貴公司董事長栗志中報酬(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30 %,為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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