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朝陽人壽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10萬元整,並依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朝陽人壽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的刊登日期是2013-11-15,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朝陽人壽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
刊登日期 | 2013-11-15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6202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栗志中主旨:本會對貴公司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事實:一、貴公司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之情事者,如:董事林○○擔任監察人之富久土地開發(股)公司及擔任董事之富大土地開發(股)公司;董事林○○同時擔任董事之京美土地開發(股)公司及向東土地開發(股)公司;董事黃○○同時擔任董事之富大土地開發(股)公司、富久土地開發(股)公司、富有交通開發(股)有限公司及擔任監察人之臺灣第一製糖(股)有限公司等;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貴公司召開董事會議討論利害關係人交易,有實質利害關係人未迴避,不利董事會討論交易條件是否已符公司最大利益者,如:100年12月19日第7屆第10次董事會討論案第9項及100年12月30日討論案第1項「投資臺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開發計畫」由利害關係人富有土地開發公司給付投資回饋計19億元之決議時,公司法人董事玉新投資公司同時擔任富有土地開發公司之法人董事,惟玉新投資公司之代表人沈○○及李○○參與表決時未申請迴避,且由沈○○主持該項討論案之表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三、貴公司辦理不動產業務,有尚未訂定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之內部作業規範,致同一不動產標的有部分為自用及部分為投資用,未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並計算投資限額者,如:帳列投資用不動產之屏東市公園路25號,惟5樓係供作屏東通訊處使用,未予區分為自用不動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及本會101年11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6681號令規定不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經查有多項缺失,如:有未確實辦理長期擔保放款覆審作業並將覆審結果揭露於覆審報告,且實際辦理覆審作業之部門及核定層級,與公司內規所訂之權責制度不符者;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情事;對新設立尚無營業收入之營建業辦理購地放款,有未對借戶之營建計畫評析其可行性且所徵擔保品鄰近墳墓及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不利資金流向掌握及債權確保者;核貸實質利害關係人未確實匡計評估借戶資金需求,致核貸金額遠大於全年營收,且對借戶財務報表科目金額異常成長,有未查明原因並揭露於徵信報告者;辦理風險限額與風險胃納管理作業,有風險衡量值已超逾所訂限額,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提出改善計畫者,以及投資興櫃及私募有價證券,有未依所訂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者;有尚未訂定對金融資產減損跡象之認定標準,致有國外債券之信用評等已連續12個月遭調降至投資等級以下,尚未評估減損之可能性並執行減損測試程序情事等六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及「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二、上述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處90萬元罰鍰。三、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及本會101年11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6681號令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有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計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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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朝陽人壽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 |
刊登日期2013-11-15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5&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6202地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12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栗志中主旨:本會對貴公司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2F103號)之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事實:一、貴公司利害關係人資料有未建檔之情事者,如:董事林○○擔任監察人之富久土地開發(股)公司及擔任董事之富大土地開發(股)公司;董事林○○同時擔任董事之京美土地開發(股)公司及向東土地開發(股)公司;董事黃○○同時擔任董事之富大土地開發(股)公司、富久土地開發(股)公司、富有交通開發(股)有限公司及擔任監察人之臺灣第一製糖(股)有限公司等;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3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二、貴公司召開董事會議討論利害關係人交易,有實質利害關係人未迴避,不利董事會討論交易條件是否已符公司最大利益者,如:100年12月19日第7屆第10次董事會討論案第9項及100年12月30日討論案第1項「投資臺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二)開發計畫」由利害關係人富有土地開發公司給付投資回饋計19億元之決議時,公司法人董事玉新投資公司同時擔任富有土地開發公司之法人董事,惟玉新投資公司之代表人沈○○及李○○參與表決時未申請迴避,且由沈○○主持該項討論案之表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三、貴公司辦理不動產業務,有尚未訂定自用及投資用不動產之內部作業規範,致同一不動產標的有部分為自用及部分為投資用,未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管理並計算投資限額者,如:帳列投資用不動產之屏東市公園路25號,惟5樓係供作屏東通訊處使用,未予區分為自用不動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及本會101年11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6681號令規定不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經查有多項缺失,如:有未確實辦理長期擔保放款覆審作業並將覆審結果揭露於覆審報告,且實際辦理覆審作業之部門及核定層級,與公司內規所訂之權責制度不符者;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情事;對新設立尚無營業收入之營建業辦理購地放款,有未對借戶之營建計畫評析其可行性且所徵擔保品鄰近墳墓及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不利資金流向掌握及債權確保者;核貸實質利害關係人未確實匡計評估借戶資金需求,致核貸金額遠大於全年營收,且對借戶財務報表科目金額異常成長,有未查明原因並揭露於徵信報告者;辦理風險限額與風險胃納管理作業,有風險衡量值已超逾所訂限額,未依內部作業規範提出改善計畫者,以及投資興櫃及私募有價證券,有未依所訂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者;有尚未訂定對金融資產減損跡象之認定標準,致有國外債券之信用評等已連續12個月遭調降至投資等級以下,尚未評估減損之可能性並執行減損測試程序情事等六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及「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二、上述事實二,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處90萬元罰鍰。三、上述事實三,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及本會101年11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6681號令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違反法令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內部控制有多項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計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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