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會對幸福人壽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
- 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標題有關本會對幸福人壽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分的刊登日期是2013-07-16, 連結是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4&toolsflag=Y&dtable=Penalty.
標題 | 有關本會對幸福人壽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分 |
刊登日期 | 2013-07-16 |
連結 |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4&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 | 受處分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307546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鄧○○ 先生主旨:本會對貴公司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乙案,查貴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分。事實:一、貴公司購買新竹中山段及臺中田心段等2案素地,未能符合行為時本會100年2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291號令第2點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不符。二、貴公司購買臺中市田心段1021及1686等2筆地號之土地,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87,680千元,購入時未於簽呈中分析採行特定價格並由貴公司負擔拆遷補償費合理性及變更分區使用可行性供決策參考,即逕以特定價格並加計拆遷補償費用96,662千元,即合計584,342千元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且土地鑑價時尚屬住宅區,而鑑價報告敘明係以商業區鑑估,未同時以住宅區鑑估,影響不動產價格之判斷,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三、貴公司於101年7月6日購買臺中市青海路一段房地(中正段213地號),金額計99,848千元,未能考量產權完整性,僅取得213地號之1/2權利持分土地及131建號全部建物,且建物位於中正段195及213地號土地上,有礙該不動產未來之使用,且在假設條件未成就且不動產產權欠缺完整下,又逕以高於特定價格為購買依據,投資決策有欠妥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四、貴公司於101年6月22日購置臺北市西寧南路93號及93號之後之透天厝二戶,總價合計199,045千元,經查有投資報酬分析以整合鄰地達可開發面積評估等試算投資報酬率,分析有欠合理,另評估報告中未能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與鑑估購入標的之個別價格,即逕以高價購入,且有自購入後迄檢查期間尚未出租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五、貴公司101年6月28日購入臺北市洛陽街45號1樓之21、22、2樓之8、3樓之10及7樓之24等5戶房地,均屬6-21坪不等之格局,總價計98,000千元,查購入價格高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正常價格約16.25%~21.29%,惟未具體敘明理由,另所持有地號之土地持有人達21人,該土地整合複雜且不易,貴公司投資評估未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及二年內即時利用期限,即逕以高價購入,投資評估作業有欠合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之2案素地,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至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且貴公司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之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之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令貴公司就本案及本會102年5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862號裁處書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本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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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本會對幸福人壽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分 |
刊登日期2013-07-16 |
連結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6160004&toolsflag=Y&dtable=Penalty |
描述受處分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307546地址:臺北市忠孝西路1段6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鄧○○ 先生主旨:本會對貴公司101年度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01F138 號)所揭缺失事項乙案,查貴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等規定予以處分。事實:一、貴公司購買新竹中山段及臺中田心段等2案素地,未能符合行為時本會100年2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291號令第2點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規定不符。二、貴公司購買臺中市田心段1021及1686等2筆地號之土地,金額計新臺幣(下同)487,680千元,購入時未於簽呈中分析採行特定價格並由貴公司負擔拆遷補償費合理性及變更分區使用可行性供決策參考,即逕以特定價格並加計拆遷補償費用96,662千元,即合計584,342千元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且土地鑑價時尚屬住宅區,而鑑價報告敘明係以商業區鑑估,未同時以住宅區鑑估,影響不動產價格之判斷,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三、貴公司於101年7月6日購買臺中市青海路一段房地(中正段213地號),金額計99,848千元,未能考量產權完整性,僅取得213地號之1/2權利持分土地及131建號全部建物,且建物位於中正段195及213地號土地上,有礙該不動產未來之使用,且在假設條件未成就且不動產產權欠缺完整下,又逕以高於特定價格為購買依據,投資決策有欠妥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四、貴公司於101年6月22日購置臺北市西寧南路93號及93號之後之透天厝二戶,總價合計199,045千元,經查有投資報酬分析以整合鄰地達可開發面積評估等試算投資報酬率,分析有欠合理,另評估報告中未能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與鑑估購入標的之個別價格,即逕以高價購入,且有自購入後迄檢查期間尚未出租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五、貴公司101年6月28日購入臺北市洛陽街45號1樓之21、22、2樓之8、3樓之10及7樓之24等5戶房地,均屬6-21坪不等之格局,總價計98,000千元,查購入價格高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正常價格約16.25%~21.29%,惟未具體敘明理由,另所持有地號之土地持有人達21人,該土地整合複雜且不易,貴公司投資評估未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及二年內即時利用期限,即逕以高價購入,投資評估作業有欠合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理由及法令依據:一、上述事實一之2案素地,違規事實明確,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整。二、上述事實二至事實五,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且貴公司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之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之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令貴公司就本案及本會102年5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862號裁處書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本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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